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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19年(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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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9月3日武汉市洪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武汉洪山区青菱乡长征工业园现场核查,发现该公司经营地址已无该企业。执法人员现场电话联系法人朱淑彬核实该企业早已搬迁,后再次联系法人确认企业搬迁地址时对方已不接电话。武汉市洪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对该企业采取留置送达。经初步调查,武汉亿龙源食品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但由于该企业已搬迁,经武汉市洪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案件合议,根据《食品药品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不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

 

  四、天猫启佑食品专营店(经营者为武汉启佑商贸有限公司)在天猫(网站)销售的标称武汉市鄂汉隆香坊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八宝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天猫启佑食品专营店(经营者为武汉启佑商贸有限公司)在天猫(网站)销售的标称武汉市鄂汉隆香坊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八宝菜(规格:750克/瓶、商标:鄂汉隆香坊、生产日期:2018年8月3日),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河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

 

  (二)生产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及企业整改情况

 

  1.生产环节:经武汉市江岸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认定武汉市鄂汉隆香坊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八宝菜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江岸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武汉市鄂汉隆香坊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八宝菜产品与其生产的另外两批次不合格产品并案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及《湖北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十条第(一)项,江岸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552元;2.罚款60000元;3.责令停产停业。(处罚决定书编号:岸食药监食罚[2018]08007号)。

 

  2.企业进行整改,加强生产过程控制。2018年11月22日,江岸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企业进行了复查验收。

 

  (三)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武汉市江岸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认定武汉启佑商贸有限公司经销的八宝菜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江岸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江岸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武汉启佑商贸有限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2.警告。(处罚决定书编号:岸食药监食当罚【2018】09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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