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友好商场共购进了西芹(精)(生产日期:2018-10-15)8公斤,销售价格为16.8元/公斤,货值金额134.4元,该批次产品除当日已销售3.82公斤,剩余4.18公斤产品已全部销毁。该企业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鉴于该商场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并能提供该批次产品的合格证明(乌鲁木齐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检测合格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友好商场免于行政处罚,因该商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友好商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