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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批次葵花籽抽检不合格 马鞍山市鸿达食品有限公司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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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批次葵花籽抽检不合格 马鞍山市鸿达食品有限公司被罚

2019-02-13 13:51:00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19年2月12日,马鞍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编号PP18340500343730249)。据通告,马鞍山市鸿达食品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

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PP18340500343730249,涉及样品为“葵花籽”,生产日期为2018-10-15,规格为散装称重,标示生产企业为马鞍山市鸿达食品有限公司,经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测单位为马鞍山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

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

马鞍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11月28日启动核查处置,责令该公司暂停生产和销售不符合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标准要求的食品,要求立即采取召回、下架等措施,并按规定对不合格食品进行处置。

该公司共生产上述不合格批次产品5公斤,货值100元,至现场检查时已经全部销售完毕无库存。该公司已向经销商发出召回公告,要求经销商停止销售问题产品并退回该公司集中处理。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马鞍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督促该公司排查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食品问题。经查原因是该公司内部管理不到位,员工培训不足,投料时随意性较大,员工未按照配方进行配料称重。马鞍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该公司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培训,杜绝类似事情再次发生,对不合格产品采取召回措施。

马鞍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12月13日对该公司下达了整改通知,并于2019年2月1日对该公司进行了整改复查,经现场核查,通过了整改复查。

行政处罚情况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处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马市)食药监食罚〔2018〕24号

(责任编辑: 六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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