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规范保健食品会议营销和广告宣传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保健食品市场秩序,加大保健食品会议营销监管力度,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四川省规范保健食品会议营销和广告宣传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现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有关单位可以在2016年11月6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一、通过信函将意见建议寄至:成都市青羊区东玉龙街37号A435室(邮编:610017),并注明“规范保健食品会议营销和广告宣传的指导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至:25424711@qq.com。
三、通过传真将意见传至:028-86633010。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6年10月26日
四川省规范保健食品会议营销和广告宣传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近年来,部分不法经营者以中老年人为对象,利用会议、健康讲座等形式虚假宣传销售保健食品,进行非法营销,引发较多消费投诉,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与监管的难点,损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财产权益,社会公众反映较大。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保健食品市场秩序,加强保健食品会议营销监管力度,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加强许可管理,规范经营行为
保健食品会议营销通过会议宣讲、科普讲座(包括在线网络视频讲座)、咨询活动、基地(企业)参观、体验等方式推销保健食品,属于食品经营范畴,应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各地要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总局令第17号)、《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食药监食监二〔2015〕228号)和省局关于印发《四川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川食药监发〔2016〕70号)等文件要求,督促辖区内保健食品经营者及时办理含保健食品许可范围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保健食品经营者应依法取得相应的许可证件,并在许可的范围、地点从事保健食品经营,不得超范围或在许可地点以外从事保健食品经营活动。如现货销售保健食品的,会销场所应和《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一致,并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
会议营销的保健食品必须是依法注册或备案的产品,执行进货查验制度,保证产品的合法性和食品安全。不得经营假冒保健食品文号、标志以及未经批准而声称特定保健功能的普通食品;不得经营未取得保健食品生产许可或假冒保健食品生产许可企业生产的保健食品;不得经营产品质量不合格或来源不明的保健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