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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津市天盛号饭庄有限公司经营炸银丝卷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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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18年10月31日,我局接到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稽查总队发送的《检验报告》(NO:SC1812110732291)等材料,其内容为:天津市天盛号饭庄有限公司经销的炸银丝卷,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2018年10月31日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委托天津市质量监督检验站第五十八站对当事人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当事人经销的炸银丝卷铝的残留量不符合GB2760-2014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经调查,2018年10月31日,采样人员要求采一份油炸食品的样品,当事人将冷冻的银丝卷化冻后放入油锅内炸熟捞出后让采样人员采走进行检验。现查明,2018年10月26日当事人于天津市怡帆食品有限公司购进涉案银丝卷1包(10个),售完后未再购进银丝卷。当事人购进时查验并留存了天津市怡帆食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和涉案银丝卷的检验报告。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只是在会计处留有用于记账的购货凭证。执法人员于2018年12月29日就当事人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制度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2019年1月7日,当事人已按要求完成整改。

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所指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上述食品不合格原因为生产环节造成。在我局执法人员监督下,当事人主动采取停止经营的措施,同时,向生产企业所在地的市场监管部门发行政执法建议书。

2019年3月19日

一、抽检基本情况

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进行整改。因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依法对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免予行政处罚。

红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天津市红桥区市场监管局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3月21日, 天津市红桥区市场监管局官网发布关于天津市天盛号饭庄有限公司经营炸银丝卷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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