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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副教授于海纯:细化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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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国法学》,文稿统筹:刘卉) 

  食品安全问题一直是人们关注和热议的焦点。对于食品安全问题,应发挥保险的独特功能,推行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已对此作出规定。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有助于保障大规模侵权中的受害人权益、激励经营者强化主体责任意识及能力、构建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强制立法不仅有助于做实上述效应,且与当下通过政府综合治理增进食品行业信用的实际需要相契合。立法形式应从部门规章向行政法规、法律过渡,采取“政府主导与商业基础相结合”的运营模式。通过试点确立强制保险中食品、食品企业及行业的基准范围,限定保险人资质并加强激励,赋予受害人直接请求权。通过合同的订立与解除创造投保人的选择权与保险人的竞争市场,由监管机构制定基准保费并以此指导保险人确定具体保费,强化保险费的奖惩功能,完善保费确定与调整中的第三方评估与听证机制。责任范围应限于人身损害并应设定责任限额,超出责任范围和责任限额的损害应通过风险救助基金、“基本险加附加险”等模式拓展赔偿能力。投保人应具有如实告知、配合检查与事前防范等义务,因受害人故意引发的人身损害属于保险人的免责理由。最后,还应完善行政与司法治理等配套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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