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依法核查处置。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及时送达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启动核查处置工作,并按时报告工作进展。不合格报告表明可能对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核查处置工作应当在24小时内启动。所有抽检监测不合格(问题)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要按时限逐批次向监管部门报送书面报告(含调查处理、产品控制、原因排查、整改复查、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及链接等)并与“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中内容保持一致。核查处置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或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移交。
二、工作任务
(五)严肃工作纪律。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抽样单位、承检机构及相关人员不得随意更改监督抽检信息,不得瞒报、谎报、漏报检验数据,不得擅自发布有关监督抽检的信息,不得在开展抽样工作前事先通知被抽检单位和接受被抽检单位的馈赠,不得利用监督抽检结果开展有偿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对发现的违法违规抽检行为一律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二)市州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
2019年4月15日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抽检工作,明确专门机构和专门人员负责抽检工作,要确保工作的延续性和人员的稳定性。要细化抽检任务,完善工作机制,规范工作流程,明确岗位责任,确保年度任务有序推进,按时完成。省局对各地食品安全抽检工作全过程进行考核,确保抽检工作质量和效率。
(二)规范抽检工作。全面落实“双随机”要求,推行“双随机”监督抽检。要严格按照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或遴选等方式确定承检机构,并对承检机构严格考核。抽样人员和承检机构要在抽检工作中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和规范要求报送抽检数据。抽检数据报送至“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市州、县级局食用农产品抽检数据报送至“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食用农产品直报模块。各承检机构发现不合格样品中可能存在重大风险隐患或急性健康风险的,应当在确认检验结果后24小时之内报告市场监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