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成立于2014年1月28日,主要从事一合酥等食品的生产经营活动。2017年4月1日,当事人以上海佳帅食品有限公司(另案处理)的名义从上海香陶贸易有限公司处采购了生产日期为2017年3月6日,保质期为12个月的核桃仁白三路产品16箱(2袋/箱,7.5kg/袋。上海香陶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日将上述核桃仁白三路产品运送至当事人经营场所,由当事人作为生产一合酥(核桃味)产品的食品原料。至2018年3月5日,上述核桃仁白三路产品保质期到期,当事人已使用31袋作为生产一合酥(核桃味)产品的食品原料,剩余1袋未使用。2018年3月13日案发,当事人剩余的1袋核桃仁白三路食品原料仍放置在当事人原料仓库内。2018年3月14日,当事人自行将上述核桃仁白三路销毁。 另查明,2017年9月3日,当事人以上海佳帅食品有限公司的名义从嘉兴夫裕荣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采购了200箱(300只/箱)的塑料内包装盒,运送至当事人经营场所,由当事人用于包装其生产的一合酥(花生味)食品。嘉兴夫裕荣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销售该批次内包装盒时未提供任何标签及合格证。至2018年3月13日案发,当事人已将该批次塑料内包装盒全部用于包装一合酥(花生味)食品。当事人使用该批次塑料内包装盒生产的一合酥(花生味)食品共计6000盒,至案发已全部售出。当事人销售一合酥(花生味)食品的销售金额计28800元,当事人获利为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