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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拟修订4项法规,加强食品致敏物质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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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安全基本法》部分修改草案规定:教育部、保健福祉部、环境部和食品药品安全处等相关中央行政机关的长官定期对致敏物质进行相关研究,并发表研究结果,根据研究结果制定、实施安全管理对策。

    目前,《食品等的标示、广告相关法律》未对致敏物质强制标示进行单独规定,在《食品等的标示标准》中“消费者安全注意事项”规定了致敏物质,并通过总理令规定了致敏物质的义务标示者。

 

 

 

    本文由食品伙伴网信息服务部日韩信息组编译,供网友参考,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出处!有任何疑问,请联系qxn@foodmate.net。日韩信息组致力于监控分析日本、韩国食品安全标准法规和信息动态,为食品企业提供支持服务。 

 

 

    《食品等的标示、广告相关法律》部分修改草案规定:制定强制标示致敏物质的相关法律依据,规定了强制标示对象为食品生产、加工、分装、进口或烹饪、销售者。另外,明确规定了销售违反标签义务的食品,或以销售为目的,生产、加工、分装、进口、烹饪、包装、保管、陈列、搬运或经营该类产品者行政处分和刑罚相关事项。

    并且,食品药品安全处还将构建、运营可共享儿童供餐场所的卫生、营养管理和致敏食品相关信息的儿童供餐信息共享系统。

    食品伙伴网讯 3月5日,据韩媒报道,韩国食物过敏引起的事故每年都呈增加趋势,因此,韩国部分议员提出了《食品安全基本法》、《食品等的标示、广告相关法律》、《儿童饮食生活安全管理特别法》、《婴幼儿保育法》4项法规修改草案,其主要内容为加强食品致敏物质的安全管理。

 

    《婴幼儿保育法》部分修改草案规定:在幼儿园供餐中使用可致敏的食材时,需提前告知婴幼儿和监护人,并在供餐时标示致敏相关信息。

    与此同时,《儿童饮食生活安全管理特别法》部分修改草案规定:为儿童提供集体供餐的食堂负责人和委托该类供餐场所烹饪、提供餐饮的委托供餐经营者应进行致敏物质标示,学校、幼儿园、青少年设施、儿童福利设施等供餐时应标示致敏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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