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城法院法官收到案件后,依法向被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但被告远在山东,并未按时出席庭审。法官按时开庭并依法在法庭上对原告的诉求进行取证质证。庭审结束后,法官联系该食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并对其释法说理:该款饮料的包装标签上并没有标明糖类的含量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的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相关规定,根据《食品安全法》,原告陈某的要求并无不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