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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爱网购食品的吃货们,这些法律知识你需要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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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喜爱网购食品的吃货们,这些法律知识你需要了解

随着网购的兴起和日趋成熟,消费者早已不满足于在网上买买服装和日用品了;足不出户便能品尝各地风味美食,是当代百姓对于高品质生活的新的消费需求。然而,热衷于网购食品的你或许不知道这其中隐藏的安全隐患。

近期,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上海三中院”)发布该院涉食品安全案件审判白皮书和典型案例(下称“白皮书”)。

上海三中院副院长璩富荣向记者介绍,2017年5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上海三中院和全市基层法院共审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66件,上海三中院和上铁法院共审理涉食品安全民事案件1169件。

值得注意的是,在涉食品安全民事案件中,网购食品安全纠纷案件占全部涉食品安全民事案件数的64.4%,且案件标的物包括酒、茶叶、巧克力、牛肉干、奶粉等普通食品,还有人参、灵芝、鱼肝油等保健食品。网购食品案件占比较高且涉及日常消费各个方面,反映出人们消费方式发生改变,通过网络渠道购买食品的消费方式日

益普遍,且纠纷多发。

同时,在相关民事案件中,五成以上案件涉及进口食品问题,如食品经营者销售的进口食品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下称《食品安全法》)规定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检疫等。反映出通过网络购买进口食品消费需求日益增加,以代购等名义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进口食品现象较为普遍。璩富荣告诉记者:“有的食品经营者对国家对于进口食品的监管规定、进口食品需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的规定不了解,认为销售进口食品仅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代购’行为,亦或存在逃避监管的侥幸心理。其实,‘代购’就等于‘销售’,同样需要通过我们国家的检验检疫。”

记者了解到,目前的数据显示,发生在网购渠道的涉食品安全案件数量大于实体交易领域,并且出现了实际经营主体与入网登记证照主体不一致、已被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仍然公开销售、销售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自制食品等现象。针对以上情况,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除承担相应行政责任外,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记者翻阅白皮书看到,涉及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行为主要有: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重新加工并销售、销售来自疫区的食品、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开展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超许可范围开展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品原料、以代购名义大量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进口食品、食品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白皮书同时针对食品生产经营领域和监管领域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改进建议,建议进一步完善综合监管体系、提升智慧监管水平、加强执法办案机关的监督配合、加强食品安全网络监管、做好食品安全宣传等。

璩富荣表示,“为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食品安全法》规定了严格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即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刑事法律对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也规定了相对较重的刑罚和适用条件。”

(国际金融报记者 吴斯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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