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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标签不合格 福州6家企业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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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5日,福州市长乐首占永柯兴食杂店从福州海峡副食品批发市场郑维佳商行行购入3袋花生米,其中1袋油炸花生(福州闽侯城关奇香食品厂、生产日期2019年3月27日,保质期288天)、2袋酒鬼花生(郯城雨润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9年1月17日,保质期240天)。当事人分拆成简易包装形式出售上述花生共15袋,其外包装无任何标签标识。当事人销售如此简易包装形式的散装花生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规定的违法行为。8月2日,长乐区市场监管局决定没收该食杂店上述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花生,没收违法所得21元,罚款5000元。

5月13日,连江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举报称,连江县琼海老酒坊生产经营的预包装食品三原牌番薯露酒的标签,不符合《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第4.2项要求等问题。该局于5月21日立案。经查,当琼海老酒坊于2018年9月12日生产了涉案预包装食品三原牌蕃薯露酒30箱,涉案食品标签声称“红心地瓜中β-胡萝卜素及叶黄素含量丰富”,但标签未按照《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要求在营养成分表中标示出该营养成分的含量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该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8月5日,连江县市场监管局决定对琼海老酒坊处5000元罚款。

中国消费者报福州讯(记者 张文章)9月17日,福建省福州市市场监管局通报6起涉嫌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福建省连江县鸿腾酒店有限公司等6家企业因同一违规事实,各被罚5000元。

经查,长乐区首占家通便利店未查验供货方的食品经营证,就从闽侯南通一家名为福州便利宝的店铺购入Corona1啤酒、Heineken啤酒等若干箱、白砂糖1袋。该便利店将大包白砂糖分拆分成小袋销售,售出20袋。家通便利店销售的简易包装形式的白砂糖,其外包装无任何标签标识,涉嫌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销售无中文标识的啤酒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上述两种行为均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规定的违法行为。2019年8月2日,长乐区市场监管局责令该便利店改正并没收上述啤酒及白砂糖,没收其违法所得259元,罚款5000元。

4月9日,福州市长乐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投诉线索对福州航漳楼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投诉件中所述的手撕肉干是福州航漳楼食品有限公司委托临沂市临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该产品包装袋上标注的产品标准代号为GB/T23969,根据《GB/T23969-2009肉干》标准中第5.4条理化指标的要求,猪肉干:蛋白质≥28g/100g、脂肪≤12g/100g,而该手撕肉干的营养成分项目中标注的蛋白质含量为23g/100g、脂肪含量为15g/100g,不符合《GB/T23969-2009肉干》的要求。7月22日,长乐区市场监管局决定没收该公司违法所得912元,罚款5000元。

今年4月28日,连江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连江县筱埕镇荣辉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海带加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有若干中盐牌日晒盐(未加碘)的外包装袋以及产品合格证,其外包装上标注的“执行标准:GB2721”,与其内部产品合格证上标注的“质量标准:GB/T5461-2016”不符。当事人采购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盐作为食品原料使用,涉嫌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采购使用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8月15日,连江县市场监管局决定对该合作社处以5000元罚款。

经查,福建省连江县鸿腾酒店有限公司于今年3月11日从连江县凤城镇庄氏调味店购进一罐李锦记叉烧酱(调味酱),每罐70元,放在厨房作为烹煮食品调料使用。至案发时,该产品已被经营者制作餐饮食品使用了一部分。该食品的外包装标签上无标注生产日期。这种行为涉嫌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7月31日,连江县市场监管局决定没收该酒店上述标签不合格叉烧酱,处以罚款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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