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文强还表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五条的相关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应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如果本次事件中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接到报告后未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则可能存在监管失职。
“受害者可通过协商或者调解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胡文强称,如受害者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和其他主管部门或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投诉申请组织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