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第十条至第十三条关于特殊食品生产企业自查和报告活动的规定,包含了食品安全状况检查评价和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检查的内容。一是规定了特殊食品生产企业自查制度的内容。二是规定了企业全面自查的最少频次和报告时限。三是规定了特殊食品生产企业全面自查的内容。四是规定了企业自查报告的具体内容要求。特别是增加了报告期内企业生产活动的基本情况,如生产的品种和数量、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情况、有无连续停产情况等;以及报告期内开展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的情况以及采取整改措施情况。上述自查报告内容与监管部门事中事后监管要求相呼应,重点关注生产企业能否持续保持许可条件和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有效保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和产品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