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问:《办法》在进一步明确地方政府和部门责任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主要有四方面的内容:
一是强化地方政府学校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加大经费投入,保障学校食堂符合食品安全相关要求;
二是明确主管部门责任,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学校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学校全面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三是明确监管部门责任,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学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学校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卫生健康、城市管理、公安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学校食品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四是新增学校食堂建设单位责任,《办法》规定新建、改建和扩建学校食堂,建设单位应当提请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选址、流程布局和功能分区等进行指导。
5。问:《办法》在进一步明确学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学校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办法》从五个方面进一步强调了学校的主体责任。
一是细化校长的责任,规定校长是学校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含实际控制人)应保障学校食品安全投入并对食品安全负责,督促校长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分管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二是细化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职责,规定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须经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并履行组织落实管理制度规程、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和健康检查、进货查验及食品留样、处置不合格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开展学校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等五项具体职责。
三是推进学校食品安全民主管理和社会共治,明确学校建立由学校负责人、教职工代表、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等参与的食品安全民主监督机制,安排学校相关负责人陪餐,有计划地选择家长代表陪餐,同时在学校食堂就餐的教职工和陪餐人员应当与学生同食堂购餐。
四是学校食堂运营应坚持公益性原则,不得营利,幼儿园和义务教育学校食堂原则上自主经营,确有必要实施其他方式经营的,应当经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学校行业主管部门同意。
五是学校应当购买涵盖食品安全责任的保险。
6。问:《办法》在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方面有哪些基本要求?
答:在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方面,《办法》一是突出了过程监督,规定学校食堂应当做到明厨亮灶,鼓励运用“互联网+”等方式,公开食品加工过程。二是规范食品采购行为,规定学校大宗食品实行公开招标、集中定点采购。三是规定了禁止经营的高风险品种,根据学校集体用餐的特点,为防控食品安全风险,《办法》新增禁止采购、使用散装食用油、散装食盐规定,重申了学校食堂禁止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以及禁止制售的高风险食品品种。四是明确了信息公开内容,规定学校应在食堂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或学校信息平台公示食堂经营信息。
7。问:《办法》在校园周边食品安全管理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办法》明确了校门外食品摊贩禁止经营活动区域。《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规定,“幼儿园、中小学校周边不得确定为食品摊贩经营活动区域。”但未明确具体的距离范围,为便于有关部门在监管过程中具有可操作性,《办法》规定,学校校门外50米范围内不得确定为食品摊贩经营活动区域。食品摊贩按照《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管理。
8。问:《办法》对法律责任作了哪些规定?
答:根据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办法》对地方政府及部门、学校(民办学校举办者)、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
一是规定了对学校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的学校食品经营过程违法违规情形;
二是规定了对不履行职责或履职不力的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三是对不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或执行不力的学校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四是对未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经抽查考核不合格或未履行相关职责,未落实信息公开制度、明厨亮灶要求,违反食品采购贮存使用、校外供餐管理规定的学校,以及未保障学校食品安全投入、落实校长负责制、督促校长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的民办学校举办者,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以罚款;五是对未落实食品安全民主监督机制、陪餐制度、同食堂购餐制度,违规将学校食堂对外承包的学校,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
红星新闻记者 赵雨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