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名称:白酒(抽样单编号:GC19510000004033622,购进日期:2019-07-15,规格型号:散装,酒精度:50%vol);白酒(抽样单编号:GC19510000004033623,购进日期:2019-07-15,规格型号:散装,酒精度:46%vol);白酒(抽样单编号:GC19510000004033624,购进日期:2019-07-15,规格型号:散装,酒精度:42%vol);不合格项目: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及的经营企业:郫都区长青副食店。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接到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编号:SLJG201901421、SLJG201901422、SLJG201901420)后,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9月30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白酒(酒精度:50%vol)150L,货值2400元;已销售150L;库存(未销售)0 L。购进该批次白酒(酒精度:46%vol)50L,货值600元;已销售50L;库存(未销售)0 L。购进该批次白酒(酒精度:42%vol)250L,货值2500元;已销售250L;库存(未销售)0 L。
经查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0月18日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查,当事人在购进上述3批次白酒时未详实记录台账、索证索票及索取检验合格报告。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销售不合格产品;严格索证索票,记录台账,索要检验合格报告;并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19年10月18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