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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在严峻责任的同时,对于已尽合理注意义务的不知情食品经营者规定了豁免条款。直接规定豁免条款,在食品安全监管立法中还是比较少见的,考虑到了中国复杂的食品安全环境。豁免条款的要点为:1)仅适用于食品经营者(即销售者和餐饮服务提供者),不适用于生产者;2)需履行了法定的进货检查义务;3)需举证不知晓,证据要求必须充分;4)需如实说明进货来源;5)仅免除行政处罚,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仍需没收,且仍应承担民事赔偿,此条款具有较高的实用价值。
狠罚最高货值30倍
(二)行政处罚力度加大
(四)新增食品经营者豁免条款食品经营者有豁免机会
第三是完善赔偿标准。新法规定了法定情形下“消费者十倍价款或者三倍损失的惩罚性赔偿金制度”。新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三倍损失的赔偿金,增加的赔偿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在原法中已有规定,但三倍损失以及增加的赔偿金额不足一千元按一千元计算,则是基于食品的特性而做出的新规定,这在产品价款较低但造成的损失较高时更能体现惩罚力度。
值得一提的是,新法条款还规定了违法后与刑事责任的衔接,公安、行政部门各司其职同发力。新法增加了规定:行政部门发现涉嫌构成食品安全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公安机关对于不构成犯罪但是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案件,也应当及时移送行政部门。这一条款主要是将《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的行政责任的追究与《刑法》相关规定的食品安全犯罪刑事责任的追究相衔接,也是加强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在打击食品安全违法活动中的协作。
食品相关方责任:新法增加了对明知从事严重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主体的处罚,最高处罚金额可达二十万元。
判刑且一辈子不能干食品这行
出毛病先找谁谁就要先赔偿
第一是新增首付责任制。新法规定民事赔偿实行首付责任制,在尊重消费者选择赔偿主体的基础上,突出规定先接到消费者赔偿请求的生产者或经营者应当承担先行赔付责任,不得推诿;首付责任制度是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产品质量法》中相关规定的深化。以上两法中均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食品安全法》则在此基础上,在明确保护消费者索赔选择权利的基础上,从被索赔对象的角度规定了先行赔偿的责任,避免生产经营者以其他方过错为由加重消费者索赔难度。
10月1日起,食品安全制度的笼子将管得更紧。据了解,提高违法成本、严厉法律责任、重罚治乱是《食品安全法》修改的一个重要思路,也是新法的一个重要特征。加重法律责任突出表现在三个方面:完善民事赔偿机制、加大行政处罚力度、与刑事责任的衔接。除此之外,新法在严厉执法的同时,还新增食品经营者豁免条款。
(一)从三方面完善民事赔偿机制
惩罚!价款十倍或三倍损失赔偿
(三)公安、行政部门同发力
新《食品安全法》大幅加重法律责任 健全责任机制
狠罚最高二十万
人身处罚和资格限制:除了增加公司违法的处罚金额外,新法强化了对食品从业人员的管理,在违法情况下,对违法个人施加人身性质或资格的处罚,包括:1)终身禁入制度,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以及担任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同时,严禁食品经营主体聘用上述人员;2)对于严重违法的直接负责主管或其他责任人,可直接予以行政拘留;3)限制从业制度,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第二是增加第三方连带责任。第三方主体如明知食品经营者从事严重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将与生产经营者共同对消费者承担连带责任。另外,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未依法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而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新法大幅度提高了原有的处罚金额,将处罚金额上调了数倍,最高可达货值的三十倍。低违法成本将成为历史,重罚将成为今后食品违法处罚的明显趋势。新法之下,如严格执法,国内企业的违法成本必将提高。
明知违法还提供场所的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