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洽洽食品:公司实施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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洽洽食品:公司实施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0年03月24日 16:05:57 中财网

原标题:洽洽食品:关于公司实施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关于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实施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致: 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洽洽食品”)的委托, 指派黄艳律师、夏慧君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作为公司
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
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4号——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信息披露指引》”)和有
权立法机构、监管机构已公开颁布、生效且现行有效之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
简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所述的“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的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 就洽洽食品实施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
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 对洽洽食品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相关材料及有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验证,
并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及与之相关的法律问题向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和讨论。




本所已得到洽洽食品的保证, 即洽洽食品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所有文件及相关资料均是
真实的、完整的、有效的, 无任何隐瞒、遗漏和虚假之处, 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内容
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 提交给本所的各项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并且
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在调查过程中, 对于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至关重要的文件, 本所律师已对该等文件进行了核查。本所律师对于出具法律意见至关重要
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 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或
相关专业机构的报告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
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
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
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且仅根据中国现行
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 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不对公司本次
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
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 本所律师已履行
了必要的注意义务, 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
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
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其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
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 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所律师有权对上述相关
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基于以上所述,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本所律师出
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 洽洽食品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8年5月21日出
具的商资批[2008]611号《商务部关于同意安徽洽洽食品有限公司转制为股份
有限公司的批复》, 于2008年6月6日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洽洽食品于2008
年6月6日取得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之注册号为340100400002491的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证监许可[2011]198号《关
于核准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 洽洽食品于
2011年公开发行5,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批准, 洽



洽食品股票于2011年3月2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三) 经本所律师核查, 洽洽食品现持有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之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为913400007300294381的《营业执照》。根据前述《营业执照》和《洽
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洽洽食品为永
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洽洽食品不存在根据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洽洽食品是合法存续的股
份有限公司, 具备《指导意见》规定的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 《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合法合规性




(一)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草
案)》(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已分别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第四
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已出具独立意见, 公司监事
会已出具审核意见。





(二) 本所律师按照《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 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
了核查:




1. 符合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






(1) 根据公司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阅公司的相关公告, 公司在实
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时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 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了信息披露, 本所律师未发现他人利用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的情
形, 符合《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一)项关于依法合规原则的相关要
求。





(2)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司相关会议文件、公司独立董事出
具的独立意见以及公司的书面确认,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
主决定, 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 不存在公司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
强制员工参加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符合《指导意见》第一部分



第(二)项关于自愿参与原则的要求。





(3)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司相关会议文件、公司独立董事出
具的独立意见以及公司的书面确认, 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
将盈亏自负, 风险自担, 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符合《指导意见》
第一部分第(三)项关于风险自担原则的要求。





2. 符合《指导意见》对员工持股计划内容的要求






(1)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为: (a)公
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b)公司及子公司事业
部核心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
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四)项关于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的相
关规定。







(2)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参加对象的资金来源为公司奖励基金。

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五)1
项关于员工持股计划资金来源的相关规定。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来源为公司回
购专用证券账户已回购的洽洽食品股票(以下简称“标的股票”)。公
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五)2
项关于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来源的相关规定。




(3)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36个月,
自公司公告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最后一笔购买之标的股票登记至本次
员工持股计划名下时起计算;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获标的股票的锁
定期为12个月, 自公司公告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最后一笔回购之标的
股票过户登记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名下时起计算。公司本次员工持股
计划的持股期限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六)1项关于员工持股
计划持股期限的相关规定。







(4)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及公司的书面确认, 本次员工持股计
划受让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标的股票16.6万股, 占公司截至





2019年12月31日总股本的0.033%。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
划所持有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单个员
工所持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
本总额的1%。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标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
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规模符合
《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六)2项关于员工持股计划规模的相关规定。







(5)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由公司自行管理。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最高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 本次员工持股计
划设管理委员会, 监督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代表持有人行
使股东权利或者授权资产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公司董事会负责拟
定、修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次员工持
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符合《指
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七)项关于员工持股计划管理的相关规定。







(6)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该草案包含如下内容, 符合《指导意
见》第三部分第(九)项关于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内容的相关规定:






(a) 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资金、股票来源;




(b)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管理模式、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及表
决程序;




(c) 公司融资时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d)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 员工发生不适合参加持股计划情
况时所持股份权益的处置办法;




(e)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代表或机构的选任程序;




(f)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机构的选任、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等;




(g) 员工持股计划期满后员工所持有股份的处置办法;





(h) 其他重要事项。





基于上文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的相关规
定。




三.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重要事项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公司的书面确认,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涉及其他重要事项
如下:



(一)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放弃因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而间接持有公司股票
的表决权,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不享有表决权, 故在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与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参与对象的交易相关提案时,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不存在回避安排。





(二)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 如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 由
管理委员会商议决定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是否参与以及资金解决方案, 并提交持
有人会议审议, 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份额同意方可实施。





(三) 除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陈俊、副总经理王斌、财务总监李小璐、
监事徐俊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外,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与公司控股股东或第一
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
行动关系。





基于上文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在股
东大会审议公司与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参与对象的交易相关提案时的
回避安排、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在公司融资时的参与方式、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一致行动
关系的认定均合法合规。




四.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法定程序




(一) 已经履行的法定程序





根据公司相关会议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查阅公司的相关公告,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 公司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经履行了如下程序:



1. 公司于2020年1月15日召开职工代表会议, 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向员工
充分征求了意见, 并审议通过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符合《指导意见》第
三部分第(八)项的规定。







2. 公司于2020年1月1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
《及摘要》、《关于第
四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等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议案,
并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进行表决, 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董事已就相关议
案回避表决, 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九)、(十一)项以及《信息披露
指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3.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发表独立意见, 认为公司本次员工持股
计划的内容符合《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
制员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
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完善公司薪酬激励机制, 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 实现
企业的长远可持续发展;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是员工在依法合规、自
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上参与的, 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公司于2020年1月15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
《及摘要》、《关于第
四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等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议案,
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监事已就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监事会认为《员工
持股计划(草案)》内容符合《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权益的情形; 公司不存在《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
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公司本次员
工持股计划系员工自愿参与, 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监事会已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名单进行了核实,
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拟定的持有人均符合《指导意见》及其他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持有人条件, 符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参加对


象的确定标准, 其作为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
效; 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改善公司治理水平, 进一步完善公司与
员工的利益共享机制, 提高公司的凝聚力、竞争力, 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
展。综上所述, 监事会认为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其
全体股东的利益并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 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
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上述独立董事意见及监事会意见, 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十)项的规
定。




4. 公司已聘请本所律师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符合《指导意
见》第三部分第(十一)项以及《信息披露指引》第十条的规定。







(二) 尚需履行的法定程序




根据《指导意见》以及《信息披露指引》的相关规定, 为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
划, 公司尚需召开股东大会对《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等相关议案进行审议, 并
在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两个交易日前公告本法律意见书。




基于上文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公司就本次员工持股计
划已按照《指导意见》以及《信息披露指引》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所必要的法律程序,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尚待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五.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




(一) 2020年1月16日, 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
次会议决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洽
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摘要》、《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
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
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等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
文件。





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公司已按照《指导意见》以及《信


息披露指引》的规定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现阶段所必要的信息披露义
务。




(二) 根据《指导意见》以及《信息披露指引》, 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相应规定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在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两个交易日前公告本
法律意见书。







2.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后的2个交易日内, 披露本次员
工持股计划的主要条款。







3. 公司应在完成将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名下的2个交易日内,
以临时公告形式披露获得标的股票的时间、数量等情况。







4. 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及时披露:






(1)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变更、提前终止, 或者相关当事人未按照约定实施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




(2)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之外的第三人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
和资金提出权利主张的;




(3) 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届满;




(4) 出现单个员工所获份额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达到公司股份总额的1%
的;




(5) 触发兜底等安排但未能如期兑现的;




(6)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5.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完毕全部所持公司股份的, 公司应
当及时披露公告, 披露内容至少包括减持期间、股份数量及占公司股本总





额的比例; 通过集中竞价交易以外方式进行减持的部分, 还应当披露受让
方与公司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6. 公司应当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限届满前6个月披露提示性公告, 说
明即将到期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数量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7.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实施情况, 至少应包
含如下内容:






(1) 报告期内持股员工的范围、人数;




(2) 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3) 报告期内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额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
例;




(4) 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处分权利引起的计划股份权益变动情况;




(5) 其他应当予以披露的事项。





六. 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公司具备实施本次员工持股
计划的主体资格, 《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符合《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 本次员工持
股计划在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与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参与对象的交易相
关提案时的回避安排、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在公司融资时的参与方式、本次员工持股计
划一致行动关系的认定均合法合规, 公司已就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现阶段所
必要的法律程序,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尚待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并需按照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公告材
料, 随其他须公告的文件一起公告, 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为实施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而使用,
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 并无任何副本。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事务所负责人





俞卫锋 律师





经办律师





黄 艳 律师





夏慧君 律师





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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