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特推: 新版HACCP认证实施规则之合规义务要求及企业落地实施建议
搜索:
您的位置: 主页 > 食品法规 > » 正文

江西萍乡法院发出司法建议加强食品安全监管

浏览: 来源:
中国票房排行榜 歌手排行榜 邮箱地址大全 日本av男星 言情现代小说排行榜 华语男歌手 最漂亮的女优

法制网首页>> 首页即时滚动新闻>> 大米镉超标 厂商被判十倍赔偿并公开召回江西萍乡法院发出司法建议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发布时间:2021-01-30 11:35 星期六来源:法治日报——法制网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黄辉 《法治周末》记者 周孝清 通讯员 易康 宋迎娟

食品安全重于泰山,大米作为人们一日三餐都离不开的粮食,更是食品安全问题的重中之重。近日,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市人民检察院诉被告安福县某粮油加工厂、萍乡某经营部等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

萍乡中院判处该案被告安福县某粮油加工厂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大米,其余四被告停止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大米;被告安福县某粮油加工厂、萍乡某购物中心、某百货公司在媒体上刊登召回案涉不合格批次大米的公告,被告安福县某粮油加工厂支付销售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并在报刊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该案生效后,为了让各方主体更好地履行民法典中规定的商业道德,交易安全,社会责任,萍乡中院向市场监管部门发出了司法建议。据悉,这是民法典实施后萍乡法院发出的首份司法建议书。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被告萍乡某经营部从被告安福县某粮油加工厂购进一批次重量为10kg的大米20包,共计200kg。之后销售给被告萍乡某购物中心的超市,该超市对外销售15包,销售金额1050元。2019年2月,该批次大米被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镉含量超标,为不合格食品。其余未售出的5包镉超标大米被退回至被告安福县某粮油加工厂。

2019年2月12日,被告萍乡某贸易公司从被告安福县某粮油加工厂购进另一批次重量为10kg的15包大米,共计150kg。之后销售给被告某百货公司经营的超市,该超市对外全部售出,销售金额1050元。2019年3月13日,该批次大米也被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镉含量超标为不合格食品。

法院审理后判决认为,虽然五被告生产、销售案涉不合格大米的行为已结束,但食品安全并不能仅仅局限于某一事件发生之后的补救,五被告的生产经营活动具有持续性,应加强食品生产经营管理,避免不安全食品的危害,故五被告应当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大米。

为消除案涉不合格大米可能导致的危险,被告安福县某粮油加工厂、萍乡某购物中心、某百货公司对生产销售的不合格大米应发布召回公告。同时,为充分发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功能作用,被告安福县某粮油加工厂应承担销售不合格大米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并按照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道歉。

据了解,为更好地保护众多消费者的权益,萍乡法院针对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市场监管部门发出了司法建议,建议监管部门进一步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管,从源头消除不安全食品流入市场的隐患;进一步加强对不安全食品召回的监督指导,化解不安全食品的危害,共同保障“舌尖上的安全”。

责任编辑:乔小倩8422416

进入论坛 我来挑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