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特推: 新版HACCP认证实施规则之合规义务要求及企业落地实施建议
搜索:
您的位置: 主页 > 食品法规 > » 正文

妙可蓝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浏览: 来源:
钻戒品牌排行榜 最新av女优 散粉排行榜 冰柜排行榜 泰剧tv泰剧网 祛痘产品排行榜10强 防毒软件排行榜 世界足球队排名

妙可蓝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1年02月23日 00:15:41 中财网

原标题:妙可蓝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C:\Users\ZZX\Desktop\证券法律文书\logo.jpg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
妙可蓝多
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
2021 年第

次临时
股东大会于
2021 年
2 月
22 日(星期一)
14 点
30 分在
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桥路
1398 号金台大厦
8 楼公司会议室
如期
召开。上海市
锦天城
律师事务所经公司聘
请,委派
邓颖
律师、
季培雯
律师
列席
现场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2016 年修订)
》(以
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
、其他规范性文件
以及《
上海妙可蓝
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上海妙可蓝
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
《议事规则》
”)

规定,就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
议案、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和会议决议等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以及《议事规则
》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
大会所审议的提案内容以及这些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发表意见的前提是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
括但不限于股东名册、有关股东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等)是真实、
完整的,该等资料上的签字或印章均为真实,授权委托书均获得合法及适当的授
权,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
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
使用,未经本所书面
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
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
2021 年
2 月
4 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二


次会议决议召集。

公司已于
2021 年
2 月
5 日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刊登了

关于召开
2021 年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告编号:
2020-020)

并决定于
2021 年
2 月
22 日
14 时
30 分
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桥路
1398 号金台大厦
8 楼公司会议室
召开
2021 年



临时股东大会,
本次
股东大会采取现场
表决
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2 月
22 日
14 时
30 分

上海市浦东新区
金桥路
1398 号金台大厦
8 楼公司会议室
召开;
通过
上海
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投
票平台
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2 月
22 日
9:15—9:25,
9:30—
11:30,
13:00—15:00;
通过
上海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平台
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2

22 日
9:15—15:00。



公司已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等
公告知全体股东,并确定股权登记日为
2021 年
2 月
10 日




本所
律师
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和《议事规则》
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
括委托代理人)共有
1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2,690,862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3.87%,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委托代理人)
1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2,690,76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
委托
代理人)
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持有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
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东的代理人持有股东出具的合法有效的授
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该等
股东均于
2021 年
2 月
10 日
,即公司公告的
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票。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委托
代理人)的资格,其身份已由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验证




公司部分董事、董事会秘书、部分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任的律
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员和参加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和《议事规
则》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与公司董事会公告的议案一致
,议案的内容属于股东大
会的职权范围,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采取了现场
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
书面
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
。参

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
对公告中列
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案的表决按《公司章程》
《议事规则》
及公告规定
的程序由本所律师、
监事、
股东代表

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工作。

本次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结果由
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在投票结束后统计。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的表决结果以及
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统计的网
络投票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如下议案:


(一)《关于公司参股并购基金重新签署合伙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690,76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2%;


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关联股东柴琇、吉林省东秀商贸有限公司回
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2,104,662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1%;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0%。




、结论
意见


本所
律师
认为,公司
2021 年第


临时股东大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议事
规则》
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进入论坛 我来挑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