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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EP技术性贸易措施指南(出口水产品中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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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检验检疫规定。根据越南《15/2018/ND-CP号法令》第6章,进口水产品时,出口国的主管机构必须办理出口到越南的国家和生产销售办事处的登记手续。按照《进口动物源商品的食品安全卫生检查(25/2010/TT-BNNPTNT)》要求,水产品在进口时须接受食品安全检查,如满足《15/2018/ND-CP号法令》第13条规定可免予检查。检查方法包括简单检查、常规检查和严格检查。申请食品安全检验且合格后,可发出进口要求合格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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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所列技术性贸易措施资料通过国内外政府机构和相关网站整理而成,仅供参考,如有动态调整请以相关主管机构解释、发布为准。

马来西亚进口水产品安全监管的主要部门有农业与食品部(MAFI)、农业部(DOA)、渔业部(DOF)、兽医部(DVS)、卫生部(MOH)、国际贸易与工业部(MITI)和马来西亚皇家海关署(KDRM)。

(1)越南进口水产品应按照法规《关于良好标签(43/2017/ND-CP)》附上标签。标签内容包括产品名称、原产地、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成分或成分量、信息或警告等内容。

原标题:RCEP技术性贸易措施指南(出口水产品中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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