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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印发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和异议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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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范》指出,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检验结论有异议时,可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依法向实施监督抽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省市场监管局提出复检申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检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若受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委托具有食品复检资质的检验机构,对复检备份样品进行复核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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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中,食品生产经营者还可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抽样过程、样品真实性、检验方法、标准适用等事项依法提出异议处理申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异议核查实际情况依法进行处理,并及时将异议处理申请受理情况及审核结论,通报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者住所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本报讯(记者李梦瑶)日前,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印发《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和异议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进一步防控食品安全风险。《规范》自2022年8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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