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食品、餐饮等行业商会、协会应当依法制定、实施反食品浪费相关的团体标准和行业自律规范,宣传、普及防止食品浪费知识,推广先进典型,引导会员自觉开展反食品浪费活动,对有浪费行为的会员采取必要的自律措施。
第十七条 禁止制作、发布、传播宣扬量大多吃、暴饮暴食等浪费食品的节目或者音视频信息,诱导食品浪费。
第九条 设有食堂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食堂用餐管理和巡查监督制度,加强精细化管理和反食品浪费宣传教育,对本单位食品浪费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纠正。
(二)在显著位置张贴或者摆放节约食物、杜绝浪费的标识,提醒消费者适量点餐;
第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防止食品浪费:
第三条 反对食品浪费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反食品浪费法律、法规,自觉抵制食品浪费行为。
(二)开展以节约为主题的校园活动和实践体验活动;
本规定所称食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包括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食物。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反食品浪费舆论监督和公益宣传,报道典型经验,宣传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思想观念,引导公众树立正确饮食消费观念。
《规定》明确,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得设置最低消费额。设置最低消费额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条 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材采购、运输、储存、加工、配送、销售等环节的节约管理制度和规范,将反食品浪费理念融入菜单设计、菜品制作,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食品浪费:
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在餐品浏览页面标注餐品规格、参考分量、口味、建议消费人数等信息,推广小分量、多规格餐品或者可选套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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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将反食品浪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倡导婚丧嫁娶等集体用餐活动从简用餐。
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行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
鼓励、支持志愿组织、志愿者开展反食品浪费的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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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活动用餐应当按照健康节约要求科学合理安排饭菜数量,原则上安排自助餐;不具备自助餐条件的,可以安排简餐或者份餐。
第十条 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细化完善公务接待、会议、培训等公务活动用餐规范,严格公务用餐管理,严禁食品浪费行为。
教育机构食堂或者供餐单位应当根据学生民族、年龄等情况,科学营养配餐,丰富餐品选择,按需供餐。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反食品浪费工作的领导,明确目标任务,建立健全反食品浪费工作机制,组织开展对食品浪费情况的监测、调查、统计、分析和评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反食品浪费检查。
(2022年7月28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加强反食品浪费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增强公众反食品浪费意识。
第八条 婚丧嫁娶、商务活动、朋友和家庭聚会等需要集体用餐的,应当抵制铺张浪费陋习,合理选择用餐形式、用餐标准、餐品种类和数量,节约用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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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展从业人员职业培训,将珍惜粮食、反对浪费纳入培训内容;
第十五条 粮食和其他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生产、收购、储存、运输、加工等全链条节约减损工作,运用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提高食品综合利用率,降低损失损耗。
第五条 精神文明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文明风尚行动和文明志愿服务活动,将反食品浪费工作纳入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内容。
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加强对反食品浪费工作的组织协调,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分析评估食品浪费情况,部署反食品浪费工作,提出有关工作措施和意见,由各有关部门落实。
第十三条 商场、超市以及农贸市场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加强日常检查,对临近保质期的食品进行分类管理,并作特别标示或者集中陈列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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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反食品浪费情况的监督,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反食品浪费措施。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幼儿园开展反食品浪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督促其将反食品浪费纳入教育教学内容。
第十四条 个人应当树立文明、健康、理性、绿色、节俭的消费理念,外出用餐应当合理点餐、适量取餐,鼓励打包剩餐,积极践行“光盘行动”。
来源:中国山东网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餐饮行业的管理,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建立健全餐饮行业反食品浪费相关制度规范,鼓励、引导餐饮服务经营者提供分餐服务,推动绿色餐饮发展。
(一)将反食品浪费纳入教育内容,组织开展相关教育实践活动,培养珍惜粮食、勤俭节约的思想意识和行为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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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及其成员在家庭生活中,应当培养形成科学健康、物尽其用、防止浪费的良好习惯,并按照日常生活实际需要采购、储存和制作食品,或者购买预制食品。
教育机构应当加强对食堂餐饮服务的管理。选择外部供餐单位的,应当将反食品浪费作为引进、评价餐饮服务的重要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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