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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企业必填的30项记录及其法规依据(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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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 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由于食品经营者的原因造成其经营的食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召回。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但是,对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需要对召回的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销毁的,应当提前报告时间、地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可以实施现场监督。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6)》5.4.1.应当建立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并规定停止生产、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的相关要求,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21.不合格食品(原辅料、半成品、成品)处置记录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6)》5.4.2. 应当规定生产过程中发现的原辅料、半成品、成品中不合格品的管理要求和处置措施。

 

22.职工培训计划(《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 2016 )》 4.2 )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6)》应当制定职工培训计划,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及卫生培训。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上岗前应当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12培训

 

12.1 应建立食品生产相关岗位的培训制度,对食品加工人员以及相关岗位的从业人员进行相应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12.2 应通过培训促进各岗位从业人员遵守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执行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意识和责任,提高相应的知识水平。

 

12.3 应根据食品生产不同岗位的实际需求,制定和实施食品安全年度培训计划并进行考核,做好培训记录。

 

12.4 当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更新时,应及时开展培训。

 

12.5 应定期审核和修订培训计划,评估培训效果,并进行常规检查,以确保培训计划的有效实施。

 

23.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检验人员、负责人培训和考核记录。(《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 7.2 )

 

《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7.2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检验人员、负责人培训和考核记录。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情况。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

 

24.职工培训记录(《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加强食品检验工作,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7.6有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并有相关培训记录。

 

25.从业人员健康档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6.3.1 食品加工人员健康管理

 

6.3.1.1 应建立并执行食品加工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6.3.1.2 食品加工人员每年应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上岗前应接受卫生培训。

 

26.食品安全自查记录(《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6)》5.5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并规定对食品安全状况定期进行检查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27.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记录 ( 《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 8.1)

 

《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8.1有定期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的记录。

 

28.食品安全追溯体系(《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采购到销售全程记录)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29.客户投诉记录( GB 14881-2013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14.1.3 )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14.1.3 应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对客户提出的书面或口头意见、投诉,企业相关管理部门应作记录并查找原因,妥善处理。

 

30.食品安全应急演练记录 ( 《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 8.2)

 

《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8.2有按照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定期演练,落实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记录。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二条 国务院组织制定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6)》5.6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并规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措施及向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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