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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征求(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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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日管控制度。食品安全员每日根据风险管控清单进行检查,形成《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对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应当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及时上报食品安全总监或者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发现问题的,也应当予以记录,实行零报告。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周排查制度。食品安全总监或者食品安全员每周至少组织1次风险隐患排查,分析研判食品安全管理情况,研究解决日管控中发现的问题,形成《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报告》。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月调度制度。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听取1次食品安全总监工作报告,对当月食品安全日常管理、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进行工作总结,对下个月重点工作作出调度安排,形成《每月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

 

  第十六条 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发现有食品安全潜在风险的,应当报告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报告情况予以记录并保存。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未采纳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提出的意见建议,导致发生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属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故意实施违法行为,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主要负责人依法从重处罚,对依法履职尽责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应当免予处罚。

 

  第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对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人员的设立、调整、责任履行等情况予以单独记录,建档备查。

 

  第十八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将《食品安全总监职责》、《食品安全员守则》向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企业食品安全责任制、管理制度等建立和执行情况,以及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中反映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和整改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第十九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组织对本企业员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对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进行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专业知识培训、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本辖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随机监督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

 

  第二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教育培训和岗位待遇,充分保障其依法行使权力。

 

  鼓励企业建立对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的激励机制,对工作成效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予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未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故意实施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性质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除依法给予处罚外,并对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以及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在本企业生产经营中承担全面领导责任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者实际授意人,以及其他主要决策人。

 

  第二十五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食品和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中企业规模划分标准依据《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22年X月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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