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宋华琳分析指出,在食品生产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过程中,会涉及试制食品这一特殊阶段的产品,也即大规模生产上市之前的试生产产品。为与食品安全法立法精神保持一致,按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通则(2022版)》规定试制食品不得作为食品出厂销售,这是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工作“四个最严”要求的具体体现。同时,根据《许可办法》要求,对首次申请许可或者增加食品类别的变更许可的,根据食品生产工艺流程等要求,核查试制食品的检验报告。开展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时,可以根据食品添加剂品种特点,核查试制食品添加剂的检验报告和复配食品添加剂配方等。试制食品检验可以由生产者自行检验,或者委托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检验。对此,《通则(2022版)》再次予以明确。(法治日报 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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