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关于食品生产许可涉及企业标准问题的复函(质检食监函〔2011〕166号)》中”企业标准内容违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规定的,应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可以证明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更低,是不允许的,可能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款的要求;若是要求持平的话,那此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编制可以算是无用功,直接执行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