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景明认为,这些人的行为对打击假冒伪劣、震慑不法经营者客观上有一定积极作用,实现了政府执法部门无法做到的日常监督,可以覆盖到政府部门无法触及到的死角。但也有一些人专挑信誉好、赔偿能力强的经营者下手,因此难以起到真正制止假冒伪劣行为,而且干扰了经营者的正常经营秩序。
虽然食药领域知假买假在法律层面已得到支持,但个别职业打假人索赔漫天要价,维权过度等事件也有发生,有些人甚至涉嫌敲诈勒索。对此河山表示,打假索赔需依法进行。
“3·15打假”是我国特有的现象,它的核心源于1993年出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惩罚性赔偿,而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台后,“3·15打假”索赔呈爆发态势。“中国‘3·15打假’的核心部分是打假索赔,而打假索赔是指惩罚性赔偿,具有制裁性。” 河山表示。
人物:河山
“消费者打假是法律所提倡的,也是赋予消费者知假买假的权利,知假买假和敲诈勒索如何区分,最重要的一点在于买对没有。”河山表示,只有购买到假货才是知假买假重要的出发点。“如果买错了,厂家肯定要维权,加之打假人利用一些不正当的手段索赔,如果情节严重,数额巨大,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了。”
意义重大的司法解释
法律是打假索赔的武器
《消法》出台至今已经二十余年,但社会对于“王海们”的争论却一直没有停歇。有人认为“打假人是为挣钱,不是消费者”,更有人称“职业打假人发不义之财,缺乏道德”。
职业打假须依法守德兼顾
人物:郑慧媛
有假货就有打假,《消法》的出台,切实保护了消费者权益。打假不仅需要官方行动,也要动员消费者打假。“我国民间有‘缺一赔十’的习俗,上升为法律就是惩罚性赔偿,这为消费者打假索赔提供了法律武器,动员群众与假冒伪劣商品作斗争,并使之得以实惠,让假货无处藏身。”河山说。
身份: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