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的含义是什么?
(三)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八)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
一、《办法》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三)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销售食用农产品的,参照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的规定执行。
(十二)标注虚假的食用农产品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者地址,或者标注伪造、冒用的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
(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办法》规定,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
(七)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
(六)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主要包含以下三方面内容:
(一)通过食用农产品的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含农贸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活动。
(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
《办法》规定:食用农产品是指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农业活动,指传统的种植、养殖、采摘、捕捞等农业活动,以及设施农业、生物工程等现代农业活动。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干燥、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
(一)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和剧毒、高毒农药,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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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
(十一)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销售的;
一、基础篇
为加强食用农产品监督管理,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颁布并实施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对食用农产品市场的定义、范围,及食用农产品市场开办者、销售者有哪些规定呢?
三、哪些属于《办法》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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