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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药监总局检出12批次不合格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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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食药监总局公示的抽检信息显示,在近期组织抽检的肉及肉制品、水果及其制品、水产制品、薯类及膨化食品、粮食及粮食制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饮料等8类食品624批次样品中,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612批次,不合格样品12批次。

  其中,肉及肉制品98批次,不合格样品2批次,占2%;水果及其制品19批次,不合格样品3批次,占15.8%;水产制品107批次,不合格样品5批次,占4.7%;薯类及膨化食品56批次,不合格样品2批次,占3.6%;粮食及粮食制品73批次,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100批次,调味品82批次,饮料89批次均未检出不合格样品。

  记者从不合格名单看到,西安市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高新购物广场销售的标称陕西宴友思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两批次宴友思精品猪蹄被检出莱克多巴胺。据悉,莱克多巴胺是“瘦肉精”的一种,属于β-兴奋剂类药物。我国将莱克多巴胺列为非食用物质。

  福州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宝龙店销售的标称福建省永泰县玉井坊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青口梅;保山市大尔多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腾冲县元兴果品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话梅,被检出乙酰磺胺酸钾(安赛蜜)。据悉,在水果及其制品中安赛蜜仅允许用于果酱及蜜饯凉果类(仅限蜜饯类),最大允许使用量为0.3g/kg。在果酱、蜜饯类产品以外的其他水果及其制品中检出安赛蜜,可能存在添加剂超范围使用问题。

  碧海渔歌食品旗舰店在天猫(网站)销售的标称威海慧德食品有限公司分装的香辣鳗丝(分装),被检出胭脂红和日落黄。据悉,胭脂红和日落黄是常见的人工合成食用色素。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的规定,可用于糖果、果酱等食品中,但不得用于水产制品中。监督抽检发现个别食品存在超范围使用胭脂红、日落黄的情况,可能的原因主要是企业为增加产品品相或弥补原料品质较低而超范围添加,也不排除个别产品掺假的可能。

  武汉武商量贩连锁有限公司超级生活馆、常青花园量贩店销售的标称洪湖市水乡特产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武昌鱼(豆豉)和1批次武昌鱼(红烧),被检出挥发性盐基氮超标。据悉发性盐基氮是动物性食品腐败变坏的指示性指标,挥发性盐基氮含量越高,表明氨基酸破坏得越多,营养价值等受到的影响也就越大。挥发性盐基氮超标说明生产用原料可能已经不新鲜,也可能是动物性制品在腌制加工过程中卫生条件控制不当,受细菌污染,导致超标。

  食药监总局表示,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所在地浙江、福建、山东、湖北、云南、陕西等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已责令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并分析原因进行整改;经营单位所在地北京、上海、浙江、福建、湖北、云南、陕西等省(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已要求有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并依法予以查处。涉及非法添加等严重违法行为,属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务必高度重视,追根溯源,一查到底,并应举一反三,切实加强行政区域生产企业日常检查工作。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要按程序移送有关部门彻查。

  凉果类产品中不得使用安赛蜜

  近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发现话梅、脆梅等部分凉果类产品检出安赛蜜。那么,安赛蜜究竟是什么?对人体健康有何影响?在食品工业中如何应用?有哪些相关的法规标准?近日食药监总局组织有关专家对安赛蜜进行科学解读。

  专家表示,安赛蜜的化学名称为乙酰磺胺酸钾,又称AK糖,白色结晶性粉末,易溶于水,微溶于乙醇,对光、热稳定,pH值适用范围较广,是目前世界上稳定性最好的甜味剂之一,广泛应用于各种食品中,主要赋予食品甜味,但是不会引起剧烈血糖反应。1967年安赛蜜由德国赫斯特公司首先发现,1983年首次在英国得到批准,甜度为蔗糖的200~250倍。上世纪90年代末我国就对其制定了产品的行业标准,随着国内安赛蜜生产水平的不断提高,在食品加工上的应用范围越来越广,并有较大比例的出口。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欧盟、美国、日本、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等国际组织、国家和地区的法规和标准中均允许安赛蜜作为甜味剂用于相应食品中。如在欧美一些国家中,安赛蜜可用于饮料、糖果、糕点、冰淇淋、果酱、布丁、烘烤食品和餐桌甜包、奶制品等甜味产品中。

  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也规定,安赛蜜可用于以乳为主要配料的即食风味食品或其预制产品(不包括冰淇淋和风味发酵乳)(仅限乳基甜品罐头)、冷冻饮品(食用冰除外)、水果罐头、果酱、蜜饯类、腌渍的蔬菜、加工食用菌和藻类、杂粮罐头、黑芝麻糊、谷类甜品罐头、焙烤食品、饮料类(包装饮用水除外)、果冻、餐桌甜味料、调味品、酱油、糖果、胶基糖果等,但不允许在凉果类产品中使用。我国针对安赛蜜还制定了相应的质量规格要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乙酰磺胺酸钾》(GB 25540-2010)。此外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识通则》(GB 7718)的规定,只要在食品中使用了安赛蜜(包括使用了含安赛蜜的复配甜味剂)就必须在食品标签上进行标识。

  专家指出,GB 2760规定了安赛蜜作为甜味剂允许使用的食品类别及最大使用量,这些是经过了严格风险评估、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确定的,而且与其他允许使用的国家基本相同。另一方面,安赛蜜在1983年被FAO/WHO联合食品添加剂专家委员会(JECFA)列为A级食品添加剂,并推荐日均摄入量(ADI)为0~15mg/kg。安赛蜜在人体内不代谢、不积蓄,100%以原形物质从尿中排出体外。严格遵守标准规定使用安赛蜜,不会对消费者身体健康造成危害。

  专家建议称,食品和安赛蜜生产企业都要严格遵守相关标准法规。相关食品生产企业应严格遵守GB 2760的要求,在达到预期效果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安赛蜜在食品中的使用量,不可超范围、超限量使用,并按照GB 7718的规定进行规范标识。同时,安赛蜜生产企业也要严格遵守相关标准法规,产品必须符合GB 25540的质量规格要求。生产含安赛蜜的复配甜味剂企业也必须达到相应国家标准的要求。

  同时,相关监管部门应加大对安赛蜜标准与法规的宣贯力度,同时加强监管。应通过不同的途径积极推广普及安赛蜜有关科学知识,提高消费者的辨别能力。同时,加大监管力度,严厉处罚超范围、超限量使用安赛蜜的违法行为。

  此外,消费者在购买食品之前,应关注食品标签,注重合理膳食。建议消费者从正规渠道购买产品,在选择食品之前,可以通过研读食品标签辨认该食品中是否添加了安赛蜜。对于嗜好甜食的消费者,尤其是糖尿病患者,建议在合理膳食、均衡营养、控制总能量摄入的基础上,可考虑使用安赛蜜替代部分糖或全部添加糖的食品。

  过量摄入莱克多巴胺或会中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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