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委,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5月21日
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37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健全体制机制,坚持和完善党委政府领导、司法行政机关具体负责、有关部门协作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援助制度,紧紧围绕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实际需要,落实政府责任,不断扩大法律援助范围,提高援助质量,保证人民群众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者权利受到侵害时获得及时有效法律帮助。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把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回应民生诉求,完善便民利民措施,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加强民生领域法律服务,努力为困难群众提供及时便利、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将涉及困难群体的矛盾纠纷纳入法治化轨道解决,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促进公平正义。把保障公平正义作为法律援助工作的首要价值追求,依法履行法律援助职责,扩大法律援助范围,使符合条件的公民都能获得法律援助,平等享受法律保护,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推进改革创新。立足实际,积极探索法律援助工作发展规律,创新工作理念、工作机制和方式方法,实现法律援助申请快捷化、审查简便化、服务零距离,不断提高法律援助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水平。
二、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范围
(三)放宽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进一步降低法律援助门槛,使法律援助覆盖人群逐步拓展至低收入群体,惠及更多困难群众。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各地可参照本市州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或低收入家庭标准执行。
(四)扩大民事、行政法律援助覆盖面。主动适应困难群众的民生需求,在《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八条规定的事项范围之外,将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就学、就医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因食品药品问题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以及主张抚养、扶养、赡养合法权益等与民生紧密相关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帮助困难群众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基本生产生活方面的问题。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妇女、失业人员、农民工等群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且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其申请事项不受前述范围限制。探索建立法律援助参与申诉案件代理制度,开展试点,逐步将不服司法机关生效民事和行政裁判、决定,聘不起律师的申诉人纳入法律援助范围。
(五)加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注重发挥法律援助在人权司法保障中的作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落实刑事诉讼法及相关配套法规制度关于法律援助范围的规定,畅通刑事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加强司法行政机关与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办案机关的工作衔接,完善被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济困难证明制度,建立健全办案机关通知辩护工作机制,确保告知、转交申请、通知辩护(代理)等工作协调顺畅,切实履行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法律援助工作职责。按规定开展试点,逐步开展为不服司法机关生效刑事裁判、决定的经济困难申诉人提供法律援助的工作。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设立法律援助律师值班工作室,法院、看守所要为值班律师提供办公办案场地、设施等基本物质保障,法律援助机构派驻法律援助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咨询等服务。健全法律援助参与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机制。建立法律援助参与刑事和解、死刑复核案件办理工作机制,依法为更多的刑事诉讼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
(六)做好重点领域、重点群体法律援助工作。认真组织办理困难群众就业、就学、就医、社会保障、婚姻家庭等领域涉及法律援助的案件,积极提供诉讼和非诉讼代理服务,重点做好农民工、失业人员、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和军人军属等群体法律援助工作,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对因“三去一降一补”带来的企业清退、裁减等造成生活困难的员工,主动了解其法律需求,依法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七)实现法律援助咨询服务全覆盖。大力加强全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窗口,安排专业人员免费为来访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对咨询事项属于法律援助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程序,对疑难咨询事项实行预约解答。拓展基层服务网络,推进法律援助工作站点向城乡社区延伸,方便群众及时就近获得法律咨询。加强“12348”法律服务热线建设,有条件的地方开设针对农民工、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的维权专线,充分发挥解答法律咨询、宣传法律知识、指导群众依法维权的作用。建设全省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平台,创新咨询服务方式,运用网络平台和新兴传播工具,提高法律援助咨询服务的可及性。广泛开展公共法律教育,积极提供法律信息和帮助,引导群众依法表达合理诉求。
三、着力提高法律援助质量
(八)推进法律援助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法律援助组织实施各环节业务规范。完善申请、受理、审查和援务公开制度,规范法律援助机构审查职责范围和工作程序。完善法律援助承办环节工作制度,规范法律咨询、非诉讼事项、诉讼事项办理流程,制定刑事、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标准。健全法律援助成效考核评估标准,保证法律援助人员尽责、法律援助机构负责。
(九)完善法律援助案件指派工作制度。综合案件类型、法律援助人员专业特长、受援人意愿等因素,合理指派承办机构和人员。严格办理诉讼案件特别是死刑、无期徒刑、未成年人等案件承办人员资质条件,确保案件办理质量。探索办理省内跨行政区划法院、检察院受理、审理案件的指派机制。根据案件不同类别组建法律援助专业服务团队,提高案件办理专业化水平。对于辖区内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数量不能满足法律援助办案需求的,由上级法律援助机构协调指派法律援助案件,统筹安排法律援助服务资源。通过探索招投标选择服务机构和购买服务,不断创新指派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