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16)粤01民终4221号
喻明、广州味滋美食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梁东山与被上诉人广州泰味康食品有限公司、喻明、广州味滋美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01民终42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5)穗番法石民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广州泰味康食品有限公司、喻明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至十日内向上诉人梁东山支付货款人民币4625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2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利率计付至清偿之日止);三、驳回上诉人梁东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上诉人广州泰味康食品有限公司、喻明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956元、公告费560元共1516元,由被上诉人广州泰味康食品有限公司、喻明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956元,由被上诉人广州泰味康食品有限公司、喻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