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省政府对考核结果为A级的市州人民政府、省食安委成员单位予以通报表扬。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考核结果为C级的市州人民政府、省食安委成员单位,省食安委委托省食安办会同相关部门约谈该市州人民政府、省食安委成员单位有关负责人,必要时由省政府领导同志对该市州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被约谈单位的有关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
各市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食安委各成员单位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向省政府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对通报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与时限,并抄送省食安办。
第十一条对在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弄虚作假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各市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情况,依法制定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省食安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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