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需要延续《卫生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期满前30日内向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
在确保口岸食品安全的基础上,可以依据风险分析,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采用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监督频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二)餐饮业应当制定符合餐饮加工、经营过程卫生安全要求的操作规范以及保证所加工、经营餐饮质量的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第三章 从业人员卫生管理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具有健全的卫生管理组织和制度;
(七)产品清单及其他需要的有关资料。
(五)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等的感官性状及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以及索证情况;
从业人员应当具备食品卫生常识和食品法律、法规知识。
(五)从业人员具备与所从事的食品生产经营工作相适应的食品卫生安全常识。
(一)具备与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卫生环境、卫生设施及设备;
(四)从业人员未患有有碍食品卫生安全的传染病;
(二)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取得后补交);
年4月1日起施行。
(九)使用洗涤剂和消毒剂的卫生情况;
(六)食品卫生检验情况;
(四)使用进口原材料者,需提供进口食品卫生证书(复印件);
(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关规定的。
卫生档案应当包括下列资料:
(七)对食品的卫生质量、餐具、饮具及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进行现场检查,进行必要的采样检验;
(三)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二)卫生管理组织和管理制度情况;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本辖区国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名以上口岸卫生监督员根据现场检查情况,规范填写评分表。评分表须经被监督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实无误后,由口岸卫生监督员和被监督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共同签字,修改之处由被监督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印章覆盖。被监督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签字的,口岸卫生监督员应当在评分表上注明拒签事由。
(八)供水的卫生情况;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材料审核、现场考核及评分的结果,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现场考核时间除外,现场考核时间最长不超过1个月),并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或者送达卫生许可证件。
(六)相关批次的检验合格证或者化验单;
(四)拒不接受检验检疫机构卫生监督的;
(一)《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检验检疫机构受理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规定进行现场卫生许可考核及量化评分。
第一章 总 则
(2006年3月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8号公布
(七)产品卫生标准、产品标识,生产产品的卫生检验结果以及安全卫生控制措施;
向出入境交通工具提供食品的单位应当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同时应当建立销售食品及原料单位的卫生档案。检验检疫机构定期对采购的食品及原料进行抽查,并对其卫生档案进行审核。
第四章 食品卫生监督管理
(一)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及卫生知识培训情况;
(五)生产原料组成成份、生产设备资料、卫生设施和产品包装材料说明;
(二)伪造体检报告的;
第五章 风险分析与分级管理
检验检疫机构对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实行风险分析和分级管理。
(三)环境卫生、个人卫生、卫生设施、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情况;
(五)供货合同或者意向书;
第六章 罚 则
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补正。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二章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许可管理
次进行必要的升级或者降级调整。
(六)食品生产单位提交生产用水卫生检验报告;
)、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等质量控制与保证体系,提高食品卫生安全水平。
国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二)涂改、出借《卫生许可证》的;
(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者伪造《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四)生产经营场所平面图和生产工艺流程图;
(八)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资料。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关规定的。
(四)食品生产、采集、收购、加工、贮存、运输、陈列、供应、销售等情况;
(三)内部卫生管理组织、制度和机构资料;
(四)卫生许可审查结论为差,或者卫生许可审查结论为良好,但是日常卫生监督较差的,评为D级单位,检验检疫机构对D级单位不予卫生许可,或者次年不予续延卫生许可;
(五)未开展量化分级管理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监督频次每2个月不少于1次。
(十)医学媒介生物防治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