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17年1月11日,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四十二)》,公开1起行政处罚信息——《海南台富食品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变更食品类别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大骨高汤粉案》。
本期信息显示,海南台富食品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变更许可证食品类别生产大骨高汤粉,成品大骨高汤粉标签未标注产品标准代号、标注过期无效卫生许可证,涉案货值金额1116元人民币。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给予人民币伍仟元(¥5000)的罚款,并没收查封扣押的62袋大骨高汤粉。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
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琼)食药监食罚〔2016〕61号
海南台富食品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变更食品类别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大骨高汤粉案
海南台富食品有限公司
914601007088284608
李明藤
海南台富食品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变更许可证食品类别生产大骨高汤粉,成品大骨高汤粉标签未标注产品标准代号、标注过期无效卫生许可证,涉案货值金额1116元人民币。
依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给予人民币伍仟元(¥5000)的罚款,并没收查封扣押的62袋大骨高汤粉。
主动履行,2017年1月3日
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6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