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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预包装食品保质期计算起点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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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南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预包装食品保质期计算起点的请示》(洪食药监文[2015]7号)

此复。

你局《关于预包装食品保质期计算起点的请示》(洪食药监文[2015]7号)收悉。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实施指南》中有关预包装食品保质期的释义,“企业可自主决定以具体时间的形式或固定时间段的方式标示保质期,但保质期必须与生产日期具有对应关系,即以生产日期为保质期计算起点或生产日期第二天为保质期计算起点”。因此,以生产日期第二天为保质期起算起点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实施指南》的技术规范。该技术规范由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和中国食品工业协会发布,具有相应的技术权威性和实施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消费者如对保质期内的食品安全存在疑问,消费者可委托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南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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