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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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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在中国境内投资或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3个,其中不少于2个为市外企业。

  (五)服务管理

  (三)财税政策

  2、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含5000万元)至1亿元,按60%给予扶持。

  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缴纳土地出让金扣除各项缴省、政策性计提及土地整理费用后,地方实得部分的100%安排专项资金用于项目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专项支持资金按开工、竣工、实现税收贡献三阶段拨付,即开工时拨付50%、竣工时拨付25%、实现税收贡献时拨付25%。

  为做大做强优势产业,按照“规模投资、强力扶持、打造集群、引领发展”的原则,引进战略投资者,促进新项目落地、老企业裂变、开发区发展,特制订此优惠政策。

  八、认定审核审批程序

  (三)按照“谁受益、谁扶持”的原则,经市政府审定后,由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执行。

  2、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含1亿元)至5亿元,企业投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第二年由同级财政分别比照企业当年新增增值税、所得税地方入库部分额度的100%扶持,第三年、第四年分别按50%扶持。

  鼓励现有企业通过盘活存量,优化增量,实现产业裂变升级。异地新建设项目按建设地点不同,分别享受园内、园外关于土地和规费的扶持条款。

  1、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含5000万元)至1亿元,按80%给予扶持。

  (四)财税、土地、规费政策,均采用“先征收、后扶持”的方式兑现。

  3、鼓励引进高新技术企业,以及符合园区发展规划的资源优势产业、延伸产业和高附加值产业项目。

  (一)财税政策

  5、入园项目投资强度、土地容积率和建筑系数要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以上。

  2、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企业基本建设期间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政府性基金和行政性收费,按市政府14届第21次常务会议纪要相关精神执行;企业投产经营之日起缴纳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第一年、第二年分别按100%扶持。

  3、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含1亿元)至5亿元,企业投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由同级财政比照企业当年新增增值税、所得税地方入库部分额度的100%扶持,第二年、第三年分别按50%扶持。

  二、裂变项目优惠政策

  (二)财税政策

  国内外企业在我市设立总部的,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2、在我市税务部门登记,实行统一核算,并在我市(合并)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3、商贸、物流企业总部、地区总部,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元;旅游、会展、信息服务、咨询、中介及其它行业总部、地区总部,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元。

  3、土地收益基金返给园区,用于园区土地整理。

  一、园外项目优惠政策

  (二)认定结果报市经合局,由市经合局、市财政局负责审核。市财政局出具审核报告,市经合局出具认定文件。

  2、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含1亿元)以上,按100%给予扶持。

  3、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含5亿元),企业投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第二年由同级财政比照企业当年新增增值税、所得税地方入库部分的100%扶持,第三年、第四年、第五年分别按50%扶持。

  6、入园项目必须提交项目建议书,明确项目投资额、投资强度、建设期及达产达效时限,并与园区管理部门签订入园协议,作为兑现园区政策的依据。

  4、入园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5000万元(石墨产业园必须入驻石墨深加工企业,且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1亿元)。

  (一)成立投资优惠政策认定机构。由市经合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工信委、鸡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科技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组成。制定有关兑现优惠政策认定办法,依据此办法,入园项目由鸡西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牵头认定,裂变项目由市工信委牵头认定,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由市科技局牵头认定,园外项目、总部经济、飞地经济由市经合局牵头认定。

  (四)规费政策

  企业基本建设期间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政府性基金和行政性收费,按市政府14届第21次常务会议纪要相关精神执行;企业投产经营之日起缴纳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第一年、第二年分别按100%扶持;经营性收费2年内执行最低收费标准;属于省级以上行政事业性收费,由执收部门争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减免。

  4、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含5亿元)以上,按100%给予扶持。

  1、在我市工商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1、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经认定为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二)裂变升级项目以兑现政策前两年应缴税金的平均值为基数,改扩建项目尚未完全投产达效的以上年度应缴税金为基数,自投产达效之日起,由同级财政按照企业裂变产生的新增增值税、所得税地方入库部分给予扶持。企业当年新增增值税、所得税地方入库部分是指经财税部门测算认证后,扣除自然增长因素后纯增长部分。

  (三)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含1亿元)至5亿元,企业投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由同级财政比照企业当年新增增值税、所得税地方入库部分额度的100%扶持,第二年、第三年、第四年分别按50%扶持。

  1、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含1000万元)至5000万元,按30%给予扶持。

  1、鼓励金融机构在开发区设立分支机构或者金融服务部,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项目,提供快捷便利的信贷、结算等金融服务。

  (四)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含5亿元)以上,企业投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第二年由同级财政分别比照企业当年新增增值税、所得税地方入库部分额度的100%扶持,第三年、第四年、第五年分别按50%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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