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测和检查,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进行查处。
第五十九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责任约谈及整改等情况,并根据信用记录,调整监督检查频次。
第六十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及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技术监测记录资料,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认后,可以作为电子数据证据。
第六十一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适时向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通报日常监督、食品安全风险预警及抽查结果等情况。
第六十二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监督管理数据上下贯通、实时共享工作机制,逐步完善相关数据向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及公众开放查询功能。
第六十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公安机关、网络信息主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等合作,强化行政处罚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生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由外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本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所在地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以公众号、团购等形式开展网络食品经营活动的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六十五条网络食品添加剂的销售(不含经营许可)及其监督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六条本办法由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七条本办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手机访问 广州本地宝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