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草案明确,在上海注册登记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管理部门批准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在外省市注册登记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自在本市提供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服务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将其在本市实际运营机构的地址、负责人、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且,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并按照规定在自建交易网站或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经营活动页面醒目位置,公示其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件、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等信息。相关信息应当完整、真实、清晰,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十日内更新。
同时,根据修订草案,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立即停止为其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另外,仅为入网食品经营者提供信息发布服务的网络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该及时删除或者屏蔽入网食品经营者发布的违法信息。
(记者李茜)近日,上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听取关于《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的说明并解读。分析人士表示,修订草案着力用互联网思维来应对网络食品经营迅猛发展的态势。
本报讯
针对目前火爆的网络送餐业务,此次修订草案明确指出,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履行多重管理责任:明确入网食品经营者的准入标准和食品安全责任;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通过与监管部门的许可信息进行比对、现场核查等方式,对入网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件进行审查;对平台上的食品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公示入网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信用状况;及时制止入网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并向其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为落实“最严厉的处罚”,修订草案拟规定将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的处罚形式做到全覆盖,对从事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的个人、被吊销许可证的生产经营企业的法人代表、主要管理者及直接责任人,设置终身或一定时期的从业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