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特推: 2021年修正版(主席令第二十一号)
搜索:
您的位置: 主页 > 食品法规 > » 正文

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 拟限制职业打假人 规范抽样检验

浏览: 来源:
藕断丝连的意思 虐杀原型mainwin32 诺基亚x300 诺基亚x300游戏下载 诺斯克尔 欧陆经典女鞋 爬走在线 帕菲斯 派遣女王国语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举报有关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二)广泛听取各方意见。为全面了解各方在食品安全上的利益诉求,工作组通过与食品及食品相关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以及华润万家、南山农批市场相关负责人等进行座谈,走访基层立法联系点,与居民代表面对面交流等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对深圳食品安全立法的意见。

  对于受到公开谴责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消费者协会应当将其违法事实报告食品安全监督主管部门。

  (六)开展指引、培训等政府服务;

  (三)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利用工作便利条件,为自己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的。

  (三)要求被约谈对象作出说明并就存在问题和整改要求作出明确表态。

  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防控食品安全风险,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市政府组织起草了《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并于2016年4月经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第一次审议。在审议中,多名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都已于近期全面修订的情况下,我市再制定一部全面覆盖食品安全管理各领域各环节的特区法规的必要性提出了不同意见,并建议我委组织研究。为此,我委于6月份起草了《关于<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条例(草案)>的研究修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经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主任会议讨论通过。根据《方案》的部署,在深入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我委认真分析了我市食品安全工作情况,提出贯彻《中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保障公众食品安全、加强监督是当前食品安全工作的重心,认为可以围绕这一重心重新确立立法思路。经市六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我们组织起草了《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草案修改一稿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就《征求意见稿》的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第二章 食品生产经营者自我监督

  第五十六条【临时控制措施的解除】 食品安全风险消除或者采取临时控制措施的条件和原因消除后,相关部门应当及时解除临时控制措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食品安全督导员的特殊职责】 食品安全督导员在一名及以上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执法人员的现场带领下,可以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和完善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档案;

  (一)建立和完善本单位食品安全监督机制;

  市场开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先行赔付后,可以按照约定向有关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追偿。

  (四)核查内部从业人员的健康情况并督促其进行健康检查;

  第三十一条【食品安全监管机构】 市食品安全监督主管部门的下列机构(以下统称食品安全监管机构)以自身名义开展对生产、销售、仓储、运输和餐饮服务领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和食用农产品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各辖区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基层监管所负责所在辖区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查处辖区内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关于《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草案修改一稿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我们将行业协会监督作为食品生产经营者自我监督的延伸在本章作出规定,明确食品及食品相关行业协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开展行业自律管理,指引成员单位建立和完善内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组织成员单位相关人员参加食品安全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定期组织有关检验检测,发布本行业食品安全风险报告,并依投诉举报对成员单位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检查,对违反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予以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第二十四至二十七条)

  (六)处理消费者食品安全投诉。

  第四十条【抽样检验】 食品安全监督主管部门通过抽检方式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抽检分为评价性抽检和监督性抽检,以监督性抽检为主,评价性抽检为辅。

  食用农产品安全追溯参照食品安全追溯的规定实施。食用农产品追溯信息包括产地证明信息,但是不包括许可证信息。

  第四十五条【初步筛查和快速检测】 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可以使用快速检测方法对食品和食用农产品进行初步筛查。初步筛查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或者食用农产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食用农产品经营者或者持有人对初步筛查结果无异议并且自愿销毁该批次食品或者食用农产品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在监督其自行销毁后,可以不再立案处罚。被抽检人对初步筛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检。

  确定分层次抽检时,应当合理确定食品安全的层次。对食用农产品的抽检,应当按照先批发后零售的原则,在保证批发环节食用农产品安全的前提下,再对零售环节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检。

  (四)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第七十五条【其他公益组织检验检测】 消费者协会、义工联合会及其他食品安全公益组织可以根据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和社会关注程度开展抽检。

  第五十三条【一般临时控制措施】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疑似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情况紧急、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可以根据需要采取责令暂停购进、生产、销售相关食品等临时控制措施。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信息。

  第四条【食品安全委员会】 市、区人民政府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统筹协调、评议考核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四)食品检验检疫信息;

  (一)受理消费者有关食品安全咨询、建议、意见和投诉;

  第一节 监督职责

  (七)关于责任约谈

  (四)监督检查食品安全制度落实情况;

  第五节 防控措施

  二、主要内容

  第七节 信息服务

  第三条【监督的基本原则】 食品安全监督工作应当以防范食品安全风险为重点,构建政府、食品生产经营者、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食品安全监督体系。

  (五)食品生产经营记录及查验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居民委员会可以设立食品安全工作小组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和监督工作,维护社区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风险报告应当向本协会全体成员公布,通报食品安全监督主管部门,并纳入市、区食品安全监测范围。

  第三十六条【分级分类监管】 食品安全监督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状况和所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风险程度,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行食品安全分级分类监管。

  卫生计生、公安、城市管理、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内部从业人员遵守操作规范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情况;

  第四节 责任约谈

  (二)向食品安全相关监管部门或者机构报告发现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第八十六条【施行时间】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三)风险监测表明存在较大隐患的食品;

  第八十一条【报告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未向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报告重大食品安全风险隐患,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由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并将食品安全管理员、内部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未依法履职的情况记入信用档案。

  第四十七条【第三方检验机构的义务】 受委托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出具检验报告,并对出具的报告承担责任。

  第四十六条【委托抽检】 食品安全相关监管部门和机构应当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对食品实施抽检。

  (四)回答涉及的有关法律、法规问题;

  (一)行政许可信息;

  (八)关于临时控制措施

  (七)配合食品安全监督主管部门对本单位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五)核实食品安全管理员有关生产经营风险和隐患的报告并及时处理;

  第六十九条【公开谴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予以公开谴责:

  没有设立内部食品安全管理机构的,应当委托第三方监管服务机构从事内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进入论坛 我来挑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