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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 拟限制职业打假人 规范抽样检验(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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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生产经营者的责任约谈已有原则性规定,《征求意见稿》对此进行了补充细化,对约谈主体、约谈对象、约谈的法定情形、约谈内容、约谈整改,以及约谈的后续处理等作了详细规定,并明确责任约谈不影响依法对约谈对象进行行政处理,有利于提高责任约谈制度的可操作性,增强法规的可执行性。(第四十九至五十二条)

  第六十条【人民团体教育和监督】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三)组织或者协助组织内部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

  第二十八条【政府监督的原则】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食品安全监督与服务、宣传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强化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专业性和系统性,提高监督效能。

  第一节 监督机构及人员

  食品生产企业和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记录食品的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四章 社会监督

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

  食品安全风险报告可以作为行业协会指导本协会成员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依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查、消除食品安全隐患,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

  (三)公开相关食品安全信息;

  在选取食品样品时,应当选取来自不同经营主体以及能够代表本市食品安全典型特征的食品样品。

  分级分类监管是政府开展食品安全监管的有效手段,政府可以根据不同类型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特点以及食品安全等级开展针对性监管,提高食品安全监督实效。为此,《征求意见稿》以分级分类监管为切入点,规定食品安全监督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状况和所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风险程度,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行食品安全分级分类监管,确定将五百人以上的集体供餐单位、特大型餐饮单位,以及人流量、消费量较大的市场等作为分级分类监管的重点单位开展食品安全监督。《征求意见稿》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状况分为优秀、良好和一般三种级别,并规定了等级评定的程序、公示要求和救济途径等。(第三十六至三十九条)

  第七十七条【消费者监督】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食品的,其权益受法律保护。对存在安全问题的食品,消费者要求退货或者赔偿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承担相关民事责任。

  (一)配备三名及以上食品安全管理员的;

  第七节 信息服务

  食品安全相关监管部门和机构开展执法活动时,可以邀请相关媒体进行宣传报道。

  第八十三条【未按照约谈整改的处理】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五十一条、五十二条规定,拒不接受约谈,或者无正当理由未按照要求落实整改的,由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责令停业整顿,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一)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比较试验、食品消费调查、发布投诉案件情况并公布结果;

  第七十六条【基层组织监督】 社区工作站、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在其服务区域内开展食品安全监督工作。

  (一)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健康证明、食品索票索证执行情况和购销台账;

  第六节 宣传教育

  (三)委托专业机构调研。为增强立法的科学性,工作组还委托深圳大学经济特区立法研究中心开展“深圳食品安全立法思路研究”和“深港两地食品安全监管比较研究”两个课题的研究。深圳大学经济特区立法研究中心接受委托后,相关课题组到多家不同类型的集中交易市场、生产经营企业以及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调研,走访了多位从事食品生产、流通和执法的人员,查阅了美国、香港和台湾等地的食品安全立法及其执法情况,在此基础上开展分析、比较、研究,现已提交了有关中期研究报告。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三)应当召回未召回的;

  第三章 政府监督

  (三)开展食品安全教育;

  (四)人流量、消费量较大的市场;

  第三章 政府监督

  第八十四条【监管部门及工作人员责任追究】 食品安全相关监管部门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第八十条【单位及个人的责任】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具有相关情形的,除对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给予处罚外,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应当同时对第一责任人处以处罚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食品安全管理员、内部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处以处罚金额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罚款。

  (四)对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决策、重大案件处置等提出意见、建议;

  (五)关于分级分类监管

  附件:1.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草案修改一稿征求意见稿)

  (二)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

  (二)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市场开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进行责任约谈;

  (一)提供有关办理注册或者登记指引;

  第三十二条【食品安全总监】 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市、区食品安全监督主管部门设立食品安全总监,组织领导本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统筹监督管理措施,并直接对食品安全监督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

  (二)未及时妥善处理投诉举报的食品安全问题,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三)集中用餐单位。

  食品安全监督主管部门公开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可以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查询、共享、使用,增强公众食品安全意识和能力,促进全社会食品安全水平的提升。《征求意见稿》规定市食品安全监督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统一归集食品安全信息,并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同时列明了食品安全信息的范围。同时,《征求意见稿》还规定食品安全监督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电信运营机构、互联网平台等单位的合作,通过短信息、电子邮件、微信等传播方式向社会公众推送食品安全信息,提高社会公众的认知能力和辨别能力。(第六十三至六十五条)

  对于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隐患、严重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等行为的,由食品安全总监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以及食品安全管理员进行责任约谈。

  (三)特大型餐饮单位;

  符合第一项情形的,食品安全管理员或者内部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在报告主要负责人的同时,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停止相关食品的生产经营。

  (五)旅游景区的餐饮服务提供者。

  (三)对本市食品安全工作提出意见和合理化建议;

  第五十九条【其他部门的宣传教育】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医疗机构、建筑工地以及旅游景区、大型交通枢纽等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品安全宣传教育,降低食品安全风险。

  食品安全总监履行下列职责:

  (三)违法行为查处信息;

  选取样本的方法应当按照科学方法,采用随机数表或者计算机技术选样、系统选样和随意选样方式选取食品样本。

  第七十四条【媒体监督】 报刊、广播、电视、通讯、网络等媒体单位应当主动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客观、公正、全面、准确报道食品安全问题,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存在违法行为予以曝光,并按照规定开展食品安全公益宣传活动,发布食品安全公益广告。

  第十八条【自主下架或者召回】 食品安全管理员或者内部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发现生产经营的食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主要负责人报告。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告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消费者停止食用,并通过换货、退货、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等方式予以召回:

  (二)不积极履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岗位职责要求的作为义务,造成恶劣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六条【行业协会检验检测】 食品及食品相关行业协会应当根据本协会成员食品安全风险情况,定期组织有关检验检测,并发布本行业食品安全风险报告。

  (二)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食品展销会举办者(以下简称市场开办者);

  第一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分级监管】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状况分为优秀、良好和一般三种级别。

  (六)处理或者协助处理消费者食品安全投诉;

  第三节 行业协会监督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表彰奖励】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食品安全监督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第五章 法律责任

  (二)发现并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六)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六十五条【信息救济】 食品安全监督主管部门发现其公开的食品安全信息不准确或者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应当及时更正或者撤销。

  (二)生产经营环境恶劣、卫生条件差的;

  (一)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征求意见截止时间:2016年11月15日。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配合食品安全监督主管部门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三)食品承运、装卸、仓储信息;

  (四)发生较大及以上食品安全责任事故的;

  第十三条【内部自查报告备案】 下列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内部自查报告经第一责任人以及食品安全管理员或者内部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签署后,应当向所在地食品安全监督主管部门备案:

  

  (七)分类分级管理信息;

  (五)督促落实食品采购和销售的索证索票等制度;

  (二)提示食品安全生产经营要求;

  (六)食品安全管理员、内部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委托第三方监管服务机构的信息;

  第一条【立法宗旨】 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强化生产经营者自我监督的主体责任,提升政府行政监督效能,创新社会监督体制机制,保证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现场快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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