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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 拟限制职业打假人 规范抽样检验(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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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八条【对职业打假的处理】 食品安全监督主管部门、消费者协会受理关于食品安全问题投诉时,发现投诉人存在超出合理消费或者以索取赔偿、奖励作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应当终止调查,并对投诉人进行规劝。

  (六)食品安全隐患及处理情况。

  《征求意见稿》将临时控制措施分为三个层次:一是对于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疑似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情况紧急、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可以根据需要采取责令暂停购进、生产、销售相关食品等临时控制措施”;二是对于食品生产加工场所,“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出于控制食品污染源、切断食品污染途径、防止事态扩大的需要,可以采取查封食品生产加工场所的临时控制措施”;三是对于相关企业和产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对相关企业、区域生产的同类食品采取相应的临时控制措施”。《征求意见稿》同时规定了取消临时控制措施的法定条件。(第五十三至五十六条)

  (四)为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食品安全工作协助。

  第九条【食品安全管理员】 除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外,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开展食品消费安全调查,开展食品安全检验检测;

  第一节 监督机构及人员

  (四)举报投诉处理信息;

  (四)专供婴幼儿、孕妇、老年人等特定人群食用的主辅食品;

  第四节 责任约谈

  第四十一条【评价性抽检】 评价性抽检应当制定年度抽检计划,根据食品的品种项目批次、消费规模、风险程度以及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种类等确定抽检规则和标准,反映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水平,引导社会公众合理安全消费。

  第二十条【网络食品交易平台的备案和食品安全协议】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在特区开展相关业务,以及本市食品生产经营者需要建立网络食品交易平台的,应当向市食品安全监督主管部门备案。

  食品安全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通报有关情况;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食品展销会举办者(以下简称市场开办者)以及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通过为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集中交易平台的方式,收取相应费用,同时也应当承担相应的食品安全监督责任。据此,《征求意见稿》对市场开办者的监督职责作了具体规定,明确市场开办者和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签订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协议,确定各自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同时,《征求意见稿》还在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协议的基础上确立了先行赔付和追偿制度,并规定了市场开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先行赔付的两种法定情形。(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

  第五十一条【整改承诺】 约谈之日起三日内,被约谈对象应当出具整改承诺书。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应当就被约谈对象整改承诺书载明的整改事项进行监督检查。被约谈对象应当及时将整改情况报告食品安全监管机构。

  (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履行食品安全承诺信息;

  (十一)关于社会监督

  (二)向食品安全监督主管部门提交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政府监督是食品安全监督的重点,《征求意见稿》分别规定了市、区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食品安全相关监管部门和机构以及街道办事处的职责,并创设了食品安全总监、督察以及督导员制度,重构了政府食品安全监督机制。食品安全总监组织领导本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统筹监督管理措施,并直接对食品安全监督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食品安全督察负责协助食品安全总监开展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为缓解基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人员的不足,《征求意见稿》规定区政府在社区设立食品安全督导员,在食品安全督察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工作,履行巡查登记、现场快检、隐患排查、信息收集、宣传教育、指引培训、投诉调解等辅助食品安全监督职责。同时,明确在一名及以上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执法人员的现场带领下,食品安全督导员可以履行现场检查、抽样检验、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实施查封、扣押等职责。(第四至六条、第二十八至三十五条)

  (一)定期开展食品安全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用餐人员公开;

  (三)同一批次食品投诉较多的;

  《征求意见稿》紧扣法规名称,对违反食品安全监督的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至于其他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及《食品药品监督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法律适用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罚。如果此外还有罚则需要专门规定的,我们将根据需要适时推进食品安全处罚条例的相关立法工作。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征求意见稿》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具有相关情形的,除对单位依法给予处罚外,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还应当同时对第一责任人、负有责任的食品安全管理员、内部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处以相应罚款,即对单位和个人一并给予处罚,有效提高法律、法规的威慑力。(第七十九至八十五条)

  (八)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异议报告;

  (二)抽样检验;

  第七十九条【未配备食品安全管理员或者机构的责任】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配备食品安全管理员,未设立内部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委托第三方监管服务机构的,由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整顿未达到标准的,吊销其许可证。

  第十九条【市场开办者的职责】市场开办者的食品安全管理员和内部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四)为食品安全管理员履职提供授权和必要条件,并监督其履职状况;

2016年10月18日

  (四)关于政府监督职责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信息。

  (一)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其他消费者组织可以与消费者签订代为索赔的协议,并按照约定收取有关费用。年度收取费用的总额及使用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三)检验合格证明;

  (三)审定本区域内食品安全年度抽检计划等具体工作部署;

  (二)审查与入场食品经营者签订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协议;

  有关媒体可以要求查看食品生产、加工、贮存、消费的场所以及依法可以公开的生产、加工过程。

  监督性抽检应当包括以下重点内容:

  附件2

  (二)监督抽检信息;

  (三)关于行业协会监督

  (二)实施在场管理,查找、记录食品生产、仓储和运输等环节中影响食品安全的风险和隐患,对违反食品安全规定的行为及时制止并提出处理意见;

  人居环境、交通运输、教育、人力资源保障、文体旅游、建设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相关领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行业自律管理和指引】 食品及食品相关行业协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开展行业自律管理,建立行业食品安全行为规范、行业标准、惩戒制度、诚信档案、行业风险防控等行业管理制度,并指引成员单位建立和完善内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七)投诉调解;

  第七十三条【食品安全义务监督员】 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可以聘请志愿者担任食品安全义务监督员,对食品生产经营场地卫生、有关公示内容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给予配合。发现问题的,食品安全义务监督员可以向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报告。

  (一)组织本区域内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依法作出处理;

  (二)组织制定并落实本单位食品安全操作规程和监督规章制度;

  第六十七条【消费者协会的食品安全职责】 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食品安全工作职责:

  (一)未配备食品安全管理员,未设立内部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委托第三方监管服务机构开展食品安全内部监督管理工作的;

  食品安全等级评级信息应当在市食品安全监督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公开,并向食品生产经营者发放相应级别的公示牌。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要求将公示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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