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突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自我监督的主体责任、提升政府行政监督的能力和效率、创新社会监督的体制机制,我委在市政府提出的《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条例(草案)》的基础上,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将条例名称由“食品安全条例”变更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内容也作了相应调整,重点围绕“食品生产经营者自我监督”、“政府监督”、“社会监督”和“法律责任”等四个部分进行制度设计,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与网络食品生产经营者签订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协议,明确各自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三)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的成份而在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未予以标识,或者标识不全、不明确的食品;
(二)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
第七十一条【其他消费者组织监督】 鼓励设立非营利性的其他消费者组织,开展下列食品安全监督工作: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十)关于信息服务
(一)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许可证等基本信息;
第二节 集中交易监督
目 录
(二)食品安全稽查机构负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和食用农产品案件查处工作;
(三)开展食品安全教育和引导。
(一)法律、法规、纪律有禁止性规定,明知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违法违纪,仍然实施该行为的;
(八)其他辅助食品安全监督的职责。
(二)根据市、区食品安全总监的建议发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提示;
2.关于《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草案修改一稿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第十二条 【内部自查制度】 食品安全管理员和内部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食品安全情况定期进行内部自查,并将自查结果向第一责任人报告。自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二)关于集中交易监督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六十三条【食品安全信息平台】 市食品安全监督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统一归集食品安全信息,并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三)督促检查本单位食品安全工作,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风险和隐患;
第五十二条【责任约谈的后续处理】 食品生产经营者存在违法行为的,责任约谈不影响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理,责任约谈及后续处理情况应当纳入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 社会监督
(五)获得奖励信息;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作为抽样检验重点的食品。
(一)食品大批量出现腐败变质的;
(六)除有关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外其他涉及食品安全工作的职责。
第五十四条【扩大的临时控制措施】 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出于控制食品污染源、切断食品污染途径、防止事态扩大的需要,可以采取查封食品生产加工场所的临时控制措施。
关于《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草案修改一稿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第五十五条【强制召回和下架】 食品生产经营者接到食品安全监管机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或者市人民政府临时控制的通知后,应当按照要求立即封存库存、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召回问题食品。
(四)内部从业人员掌握食品安全知识和生产技能情况;
(二)产地证明或者进口证明;
(一)生产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等特殊食品的企业;
附件1
第六十六条【消费者协会的监督】 消费者协会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引导消费者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应当为食品安全义务监督员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活动提供指导和支持。
(四)同一批次食品发生食物中毒的;
第六节 宣传教育
(九) 关于宣传教育
(四)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不安全食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开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向消费者先行赔付:
第二章 食品生产经营者自我监督
检验报告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八十二条【公示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不按照要求张贴、摆放或者篡改、毁坏、遮盖、租借、伪造公示牌的,由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在网站上公布;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五十七条【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的宣传教育】市、区人民政府及食品安全监督主管部门应当将食品安全宣传教育纳入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的能力。
(二)消费者投诉举报多的食品;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食品安全相关监管部门及机构认为需要进行责任约谈的其他情形。
食品安全等级评级信息根据日常检查的情况及时进行调整。
(十二)关于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重大安全隐患报告制度】 食品生产经营者存在下列食品安全风险或者隐患,可能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安全管理员或者内部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向所在地食品安全监督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节 抽样检验
有关媒体向食品生产经营者了解下列食品安全情况时,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给予答复:
(六)已在境外造成健康危害并且有证据表明可能在国内产生危害的食品;
(一)食品安全管理员、内部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委托第三方监管服务机构的信息;
第一节 监督职责
(二)调解有关食品安全纠纷;
第十条【内部食品安全管理机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设立内部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制度,评估和管理内部食品安全风险,统筹、组织食品安全管理员履行职责,开展食品安全内部监督工作:
(五)集中用餐单位食堂以及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旅游景区餐饮服务提供者生产经营的食品;
第三十条【街道办事处的监管职责】 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区域的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执法协助、宣传教育等工作,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一)公开询问未答复或者对答复不满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