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外地抽检】 食品安全相关监管部门和机构可以委托第三方检验机构到长期供应深圳市场的外地食品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开展食品或者食用农产品抽检。检验结果应当通报所在地食品安全相关监管部门或者机构,并告知本市相关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五)相关免费培训。
第五十条【约谈内容】 食品安全总监或者督察向食品生产经营者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食品安全管理员约谈下列事项:
(二)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未按期整改的;
(一)消费者通过市场开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支付购买食品费用的;
第四十三条【抽检样本】 食品安全相关监管部门和机构应当根据本市食品安全的风险水平、消费者可接受程度等确定样品规模。
(四)处理消费者食品安全投诉;
第一章 总则
食品安全委员会由发展改革、经贸信息、财政、人居环境、卫生计生、教育、公安、市场监管、城市管理、法制、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组成,办公室设在食品安全监督主管部门,承担日常工作。
评价性抽检和监督性抽检的结果及相关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七十二条【志愿者组织职责】 鼓励、支持志愿者组织及志愿者开展下列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及监督活动:
(二)了解相关情况,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四)受理有关投诉并回复投诉人;
第二十三条【集中用餐单位自我检查】 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员和内部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日常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重点履行下列职责:
(六)依法履行食品安全事故报告义务;
(四)决定并发布约谈、责令整改、停业整顿等有关食品安全的行政管理措施;
(三)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
第三十四条【食品安全督导员的一般职责】 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社区设立食品安全督导员。
(五)留样管理;
第三十三条【食品安全督察】 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市、区食品安全监督主管部门设立食品安全督察,协助食品安全总监开展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二)设施设备安全运行情况;
第十六条【内部管理人员和机构的法律保障】 食品安全管理员或者内部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的,应当及时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因报告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产生相应危害后果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食品安全管理员或者内部食品安全管理机构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四)集中用餐单位;
第四十九条【约谈企业制度】 食品生产经营者、市场开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安全总监或者督察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以及食品安全管理员进行责任约谈:
第二十五条【行业食品安全教育培训】 食品及食品相关行业协会应当组织成员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参加食品安全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二)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
确定第三方检验机构时,应当采用当事人协商、食品安全相关监管部门或者机构依据职权随机确定和招标相结合的方法。
第三十八条【监管重点】食品安全监督主管部门应当将下列食品生产经营者作为监管重点单位,综合社会影响力、供应品种等食品安全风险因素综合确定监督检查频次:
(四)开展消费者食品安全教育;
食品安全等级评级应当征求消费者协会和食品及相关行业协会的意见。
对已经消费或者使用无法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该食品的销售价格给予赔偿,消费者认为其损失超过赔偿金额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十五条【尽职免责】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经调查,食品安全相关监管部门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关程序以及监督工作计划,未谋取私利的,可以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不作负面评价,减轻或者免除相关责任。
第五节 防控措施
第二节 分级分类监管
抽检结果应当通过市食品安全监督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