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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 拟限制职业打假人 规范抽样检验(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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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四条【信息服务】食品安全监督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电信运营机构、互联网平台等单位的合作,通过短信息、电子邮件、微信等传播方式向社会公众推送食品安全信息,提高社会公众的认知能力和辨别能力。

  (一) 风险程度较高以及污染水平呈上升趋势的食品;

  第四十二条【监督性抽检】 食品安全相关监管部门和机构应当坚持问题导向,加大监督性抽检力度,提高食品安全监督水平。

  (五)食品安全监督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服务。

  第十七条【食品安全追溯制度】 食品安全管理员和内部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追溯的要求,将相关信息上传至食品安全监督主管部门追溯公共服务平台,满足社会公众及监管部门对食品的查询及追溯需求。追溯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征求意见稿》坚持食品安全监督与宣传教育相结合,明确了市、区人民政府及食品安全相关监管部门的宣传教育职责,并注重发挥现有的消费者服务站在食品安全监督和宣传教育等服务方面的作用,重点规定了消费者服务站受理消费者有关食品安全咨询、建议、意见和投诉,以及调解有关食品安全纠纷、公布各类食品安全信息、开展消费者食品安全教育等方面的职责。对于在社区设立的食品安全督导员,《征求意见稿》则规定了其为小微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办理注册或者登记指引、提示食品安全生产经营要求和禁止性规定等服务内容。(第五十七至六十二条)

  (五)定期听取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食品安全监督工作汇报;

  第二节 分级分类监管

  第四十四条【分层抽检】 食品安全相关监管部门和机构可以根据食品批发与零售、不同品种、不同地区等标准实行分层次抽检。

  第十五条【内部管理人员和机构的履职保障】 食品生产经营者负责人应当保障食品安全管理员和内部食品安全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示、强令食品安全管理员和内部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违法办理食品安全事项。

  基于此,我委会同市人大常委会经济工委、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法制办、市消费者协会等单位多次研究论证,反复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一)已经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

  第三节抽样检验

  (一)关于食品生产经营者自我监督机制

  (一)现场检查;

  第二十九条【市、区政府监管职责】 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完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机制,加强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保障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经费、技术支撑等落实到位。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公布各类食品安全信息;

  (六)关于抽样检验

  食品安全督察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消费者协会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食品消费安全情况报告。

  一、有关调研论证情况

  抽检结果应当通报食品安全相关监管部门或者机构,纳入市、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范围。

  (三)落实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的责令整改、停业整顿等行政管理措施;

  (二)中央厨房、学校食堂以及供餐人数五百人以上的集体供餐单位;

  (四)信息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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