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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 拟限制职业打假人 规范抽样检验(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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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内部管理人员和机构的备案】 食品安全管理员、内部食品安全管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委托第三方监管服务机构的情况,应当向食品安全监督主管部门备案,接受食品安全监督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二节 集中交易监督

  《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条例(草案)》已经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第一次审议。会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和调研论证情况,并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批准,拟将法规的名称由“食品安全条例”变更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内容也作相应调整,形成《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草案修改一稿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扩大公众有序参与立法,充分反映民意,集中民智,提高立法的审议修改质量,现将该条例有关征求意见稿及说明在“深圳人大网”、“深圳政府在线”和“深圳新闻网”进行全文公布,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根据社会各界有关意见作进一步修改后,再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一)重大活动经常接待单位、集体配送餐单位;

  专此说明。

  (二)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产品检验合格证明、食品追溯证明文件等内容;

  社会监督是食品安全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征求意见稿》对此作了专门规定:一是明确了消费者协会的食品安全职责,特别是规定了可以函询或者公开谴责的几种情形及相关要求,并在食品安全公益诉讼方面对《中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进行了变通,赋予市消费者协会对发生较大及以上食品安全责任事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的职权;二是鼓励设立非营利性的其他消费者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三是支持志愿者组织及志愿者开展食品安全监督和服务活动;四是规定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可以聘请志愿者担任食品安全义务监督员,对食品生产经营场地卫生、公示内容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五是要求媒体主动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客观、公正、全面、准确报道食品安全问题,同时明确媒体可以代表社会公众行使知情权,向食品生产经营者询问或者要求查看食品安全有关情况;六是规定社区工作站、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在其服务区域内开展食品安全监督;七是规定对存在安全问题的食品,消费者要求退货或者赔偿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承担相关民事责任;八是就当前存在的游离于法律边缘、占用大量行政监管资源甚至成为敲诈勒索手段的职业打假行为,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构建良好市场机制的角度出发,明确规定:“食品安全监督主管部门、消费者协会受理关于食品安全问题投诉时,发现投诉人存在超出合理消费或者以索取赔偿、奖励作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应当终止调查,并对投诉人进行规劝”。(第六十六至七十八条)

  (一)巡查登记;

  (一)食品行业日常管理机构负责全市的食品安全审批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先行赔付和追偿】 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市场开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可以根据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协议及有关规定向消费者先行赔付。

  第六十八条【调查与函询】 因食品安全问题损害或者可能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协会有权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配合调查,提供信息资料,并可以函询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及食品相关行业协会,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及食品相关行业协会应当自接到函询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不予答复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在新闻媒体上公开询问。

  第六十一条【消费者服务站】 市食品安全监督主管部门可以建立消费者服务站,为消费者提供下列食品安全服务:

  (三)隐患排查;

  第三节 行业协会监督

  食品安全督导员在食品安全督察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四)有关食品安全监管措施。

  第六十二条【食品安全督导员的服务】 食品安全督导员应当为本社区食品生产经营小微企业以及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提供下列服务:

  第七十条【公益诉讼】 对发生较大及以上食品安全责任事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市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抽样检验是人大代表和社会公众最关注的食品安全监督方式。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将抽检分为评价性抽检和监督性抽检,分别规定了抽检的重点和目的,即评价性抽检是根据年度抽检计划,按照综合性的抽检规则和标准实施抽检,目的是为了反映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水平,引导社会公众合理安全消费;监督性抽检是坚持问题导向,针对消费者投诉举报多、风险监测表明存在较大隐患等七种情形的食品实施抽检,目的是以问题和风险隐患为突破口,努力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我们针对部分市人大代表反映的关于监督性抽检运用不足和结果不够公开透明等情况,在《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规定政府抽检以监督性抽检为主,评价性抽检为辅,结果均应当向社会公布。为了保证抽检的科学性和结果的准确性,《征求意见稿》对抽检取样的来源和方法、确定第三方检验机构的方式等作出具体规定,包括采用随机数表或者计算机技术选样、系统选样和随意选样方式选取食品样本,实行分层次抽检,以及通过协商确定、随机确定和招标确定相结合方式选择第三方检验机构实施委托抽检等。此外,《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了初步筛查和快速检测,并创设了外地抽检制度。(第四十至四十八条)

  (八)记录自身履职情况;

  第二十七条【行业协会的检查和惩戒措施】 食品及食品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受理对成员的投诉和举报,对成员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检查,对违反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予以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涉嫌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记分的,移交食品安全监督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条【相关部门职责】 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负责种养殖、畜禽屠宰环节等职责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宣传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条和《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条均明确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要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为落实这些规定,强化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征求意见稿》单列一章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自我监督”进行了规定,其中的核心监督机制包括下列内容:一是明确食品生产经营者、集中用餐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食品安全自我监督工作第一责任人,并具体规定其相关职责;二是明确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托内部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管理员开展自我监督,并列明内部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管理员的职责;三是规定内部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管理员开展内部自查的内容和要求;四是确立重大安全隐患报告制度,规定存在食品安全风险或者隐患,可能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内部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管理员应当向所在地食品安全监督主管部门报告;五是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负责人应当保障内部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管理员依法履行职责,对于内部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管理员依法报告仍发生相应危害后果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六是规定了食品安全追溯制度,明确追溯信息的主要内容,并对食用农产品的追溯信息范围作了特别规定;七是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将食品自主下架或者召回的法定情形。(第八条至第十八条)

  第二条【适用范围】 特区内食品生产经营者自我监督、政府及社会监督等食品安全监督工作适用本条例。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食品安全监督主管部门公开的信息与事实不符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得公开的,可以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食品安全监督主管部门自收到异议申请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经核查属实的,应当立即更正或者撤销,并在核实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第一责任人】 食品生产经营者、集中用餐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食品安全自我监督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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