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该法规规定,食品企业经营者(初级生产除外)应当采用由《食品法典》(联合国粮农组织制定的国际食品标准法典)提出的危害分析关键控制点(HACCP)原则。因此,欧盟植物提取物采购商大多对我国提取物企业都有通过HACCP的要求。
(七)食品和饲料中新农兽药最高残留限量(Reg EC/396/2005)
2005年2月23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颁布Reg EC/396/2005,将人类食品和动物饲料的残留限量有机地统一起来,并建立了一个默认限量。欧盟要求所有供人类或动物消费的食用产品,必须符合农兽药最高残留限量标准。现行法规为2008年1月29日的修正案Reg EC/149/2008。
1.关注的食品种类
法规对一些特定的人类食品和动物饲料的农药残留最高限量作出了明确规定,涵盖了可供任何动物消费的所有食用产品,其中包括已废止的指令90/642/EEC(植物源性产品)。当这些产品被用作种植、有效成分检测以及用于非食品类产品的生产时,可以不受限量标准限制。
2.默认限量和特殊限量
欧盟规定,食品中最高农残限量标准是0.01mg/kg,也就是默认限量。对于没有明确最高残留限量的食品,通常以默认限量为标准。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对食品可采用特殊限量,可能高于默认限量。
3.农残限量的应对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即使产品不符合法规附录的限量要求,如果该产品没有不可接受的风险,则成员国可以批准该产品使用。该成员国必须立即通知欧委会、其他成员国和欧盟食品安全局,以便尽可能快地采取有关措施(如设定临时最高残留限量等)。
(八)食品中特定污染物最高限量水平(Reg EC/1881/2006)
2006年12月19日,欧盟议会和理事会发布Reg EC/1881/2006,用以建立一个评估食品中污染物的允许毒性水平的程序,污染物应考虑所有可能的来源。该法规是2001年3月8日发布的Reg EC/466/2001的修订版。
制定特定污染物最高限量水平的目的是减少特定食物中这些污染物的含量,使之达到最低水平。其中规定了特定污染物的最高限量,这些污染物包括:硝酸盐、黄曲霉毒素、铅、镉、汞、二噁英、棒曲霉素和无机锡等。
(九)食品添加剂指令(Dir 89/1007/EEC)
1988年12月21日,为了统一有关食品添加剂及其使用条件的欧盟成员国立法,保护消费者健康,并确保食品在欧盟内的自由流通,欧盟发布了Dir 89/1007/EEC。
该指令的覆盖范围是,在食品生产或制备过程中用作配料,并成为终产品一部分的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本身通常不是食品,是有意加入食品并成为食品一部分的成分。
只有列入许可清单的物质方可用作食品补充剂,并必须符合这些清单中所规定的使用条件(例如,防腐剂、乳化剂、甜味剂、膨松剂等)。对于植物提取物来说,部分产品在欧盟可用作食品添加剂,例如,甘草提取物(甘草酸及其铵盐)可作为甜味剂使用;姜黄素、类胡萝卜素、葡萄皮提取物是许可使用的色素。
(十)食品生产和食物成分提取溶剂(Dir 1988/344/EC)
1988年6月13日,欧盟发布用于食品生产和食物成分提取溶剂的成员国法律Dir 1988/344/EC。现行法规为2009年4月23日发布的修正案2009/32/EC。
该指令及修正法案适用于食品生产和食物成分的提取溶剂,包括输入欧盟的提取溶剂;不适用于生产添加剂、维生素和其他营养添加剂,以及不在指令附录列表内的溶剂,也不适用于从欧盟输出的提取溶剂。然而,成员国必须确保这些物质的使用不会导致提取溶剂在食品中的残留达危险水平。
法令指出,“溶剂”是指溶解食品的任何物质或其中的任何成分。同时,指令中的“提取溶剂”,是指在原材料、食品或这些产品的组成成分加工过程中用于提取程序的一种溶剂,能去除溶剂在食品或食物成分中无意的、工艺上不可避免的残留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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