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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摘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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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摘编

2012年06月10日 22:30:14来源:苍南新闻网

《温州市首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允许生产加工食品目录》已于2012年3月1日公布,规定对包括年糕、挂面、豆腐、豆腐干等四种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纳入行政许可范围。截止9月30日未按期取得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禁止从事上述四种食品的生产销售活动,质监部门将依法打击,取缔关停。为做好我县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行政许可工作,督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依法取证,规范经营,现将关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有关法律法规摘编如下:

一、《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中有关食品小作坊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鼓励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改进生产经营条件,提高生产经营管理水平,提升改造为食品生产企业。

第二十八条  设立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生产、包装、贮存等固定场所;(二)生产加工区和生活区按照保障食品安全的要求相隔离;(三)生产加工设施、设备和生产流程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和条件;(四)具有确保食品安全的传统工艺技术或者其他技术;(五)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规范。

第二十九条  设立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先核准名称后,向县级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凭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未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的,不得从事食品生产活动。

县级质量监督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由省质量监督部门制定。

第三十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食品原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二)食品包装采用食品用包装材料;(三)使用的清洗剂、消毒产品等物品符合相关标准;(四)用水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五)从业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

第三十一条  允许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实行目录管理,具体食品品种目录由设区的市质量监督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禁止将下列食品列入允许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的品种目录:

(一)乳制品、罐头制品、果冻等高风险食品;(二)专供婴幼儿、老年人、病人、孕产妇等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三)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

第三十二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设立食品生产和销售台账。记录台账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三十三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对其生产的食品自行进行检验或者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经检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销毁,不得销售,并如实记录。

第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的食品应当附有标签,标注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名称、配料、生产者、生产地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基本信息。标注的内容应当清晰、易于识别。

第三十五条   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日常监督检查,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的食品开展定期或者不定期抽检。现场检查或者抽检不合格的,应当依法处理。

二、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活动,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受理、核发、延续、变更、补发、注销及证书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设区的市质量监督部门负责编制本辖区允许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统一管理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工作;县(市、区)质量监督部门负责管理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工作。

第四条  禁止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未列入所在地设区的市质量监督部门公布食品目录内的食品,县(市、区)质量监督部门不得对生产上述食品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实施生产许可。

第五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在同一生产加工场所只能申领1张生产许可证,不得分装、接受委托加工其他企业或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食品。

第二章  设立条件

第六条  个体生产者符合“实施办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其生产加工的食品属于传统、低风险食品,且在所在地设区的市质量监督部门公布食品目录范围内。

第七条  生产加工场所内外环境整洁,周围距离25米内不得有有害气体、烟尘、粉尘、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扩散性污染源。

第八条  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处理和加工、包装、贮存等专用固定场地,以及必要的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洗涤、污水排放、垃圾存放等设施和工具容器洗刷消毒、人员更衣盥洗、废弃物暂存容器等卫生设施,并符合《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场所及设施卫生防护指南》(见附件1)的规定。

第九条  具有确保食品安全的传统工艺技术或者其他技术,相关工艺技术地方特色明显,技术成熟,在当地有一定的生产加工历史。

第十条  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规范,有关原辅材料采购、生产工艺管理、食品安全和卫生管理等均符合保障食品安全的要求。

第十一条  食品从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使用统一的工作衣帽,并配备具有一定食品安全知识的人员对食品感官、净含量及标签等项目进行检测。

第三章  发证程序

第十二条  申请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质量监督部门提供下列资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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