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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摘编(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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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书(见附件2);(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四)生产场所合法使用证明;(五)生产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各功能区间设备布局图;(六)产品名称、配方和标签;(七)主要食品安全指标合格证明;(八)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九)执行的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或地方标准;(十)原辅材料采购、生产工艺管理、产品质量检验、安全卫生管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十一)申请人有关保证所生产加工食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承诺书(范本见附件3)。

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对生产食品有其他要求的,应当符合该要求。

第十三条  县(市、区)质量监督部门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场所进行现场审核。现场审核由行政监管工作人员负责,人数不得少于2名,可邀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第十四条  经审核,生产条件符合要求的,县(市、区)质量监督部门应当依法作出生产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发出《生产许可决定书》,并于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核发《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不符合要求的,依法作出不予生产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发出《不予生产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县(市、区)质量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四章   变更、延续、补发和注销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名称发生变化的;(二)生产地址发生变化的;(三)业主或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四)生产场所布局发生变化的。

第十七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提出变更申请,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变更申请书(一式二份);(二)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三)与变更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需要继续生产的,应当在届满30日前向所在地县(市、区)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延续。延续申请按本办法第三章程序办理。

期满未换证的,视为无证;拟继续生产食品的,应当重新申请,重新发证,重新编号,有效期自许可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十九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遗失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及时公开声明作废后,向原发证的质量监督部门书面说明,申请补发。

第二十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注销其生产许可证:

(一)生产许可被依法撤回、撤销,或者生产许可证书被依法吊销的;(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申请注销或者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申请延续的;(三)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依法被终止的;(四)因不可抗力导致生产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生产许可证书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证书管理

第二十一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具体式样见附件4),正、副本具有同等效力。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由县级质量监督部门按照《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印制及使用规范》印制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证书编号按照“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编号办法”(见附件5)编排。

第二十三条  生产许可证被注销、撤销、吊销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及时向原发证部门上缴生产许可证;县(市、区)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做好登记,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在其食品包装或者其最小销售包装上标注生产许可证编号。

第二十五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构成有关法律法规和“实施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所在地县(市、区)质量监督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实施办法”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使用已被注销、吊销的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冒用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书及编号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由县(市、区)质量监督部门按照“实施办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个体生产者生产加工的食品属于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设区的市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在公布本辖区允许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的目录后五日内报省级质量监督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制订具体的实施意见。

三、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场所及设施卫生防护指南:

本省范围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场所及其设施的卫生条件和卫生防护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墙壁、地面应当采用不透水、不吸潮、易冲洗的无毒防霉材料建造;

二、墙裙由浅色瓷砖或相当材料建成,高1.5米以上;

三、顶角、墙角和地角呈弧形,内窗台呈斜坡式或采用无窗台结构;

四、地面应当有1-2%的坡度和良好的排水系统;

五、供水系统良好,用水充足并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六、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合理,防止在贮存、生产中产生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七、接触待加工食品、原料与成品的工具、容器区分标志明显;

八、生产加工场所和个人生活设施严格分开,生产加工用工具和容器必须与个人生活用品严格分开;

九、生产加工场地、设施和设备不得用于生产加工非食品。

 

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告

经温州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将《温州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允许生产加工食品目录》(首批)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的规定,生产加工食品目录内的小作坊业主应当按照《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向当地县(市、区)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取得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具体事宜请向当地县(市、区)质量监督部门咨询。

附:《温州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允许生产加工食品目录》(首批)

                                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

 

温州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允许生产加工食品目录(首批)

——温政办函〔2012〕35号

 

定义

1.年糕:是指以谷物碾磨粉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辅料,按不同生产工艺加工制作未经熟制(或不完全熟制)的成型食品。

年糕基本生产流程:原料清理→磨粉→蒸粉→成型→包装

2.挂面:以小麦粉为原料,添加食盐、食用碱或面质改良剂,经机械加工或手工加工、烘干或晾晒制成的干面条。

面干基本生产流程:调粉→熟化→压延→切条→干燥→截断→称量→包装

3.非发酵性豆制品:豆制品是指以大豆为原料用非发酵工艺加工制成的产品,如豆腐、干豆腐。

基本生产流程:原料→清洗浸泡→制浆→凝固→压制→包装(豆腐)

原料→清洗浸泡→制浆→凝固→成型→压榨→切块→包装(豆腐干)→卤制→包装(卤制豆腐干) 

【编辑:李甫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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