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为促进食品生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出台了 《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自查管理办法 (试行)》,在全市食品生产企业组织实施。
在分类上,将企业自查分为常规性自查和专项自查。企业常规性自查频次不低于辖区监管部门确定的风险分类分级监管年度监督检查频次,监督检查频次低于2次的,企业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自查;发生消费者投诉、媒体曝光等存在较为集中的食品安全问题、行业共性问题等食品安全风险时,及时进行专项自查。在内容上,自查内容汇集13项75条,涵盖生产许可条件保持情况,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人员履责情况等。(青岛晚报/掌上青岛/青网 记者 徐美中)